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纳西族档案资源建设保驾护航
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充分重视纳西族历史档案的征集和建设,并且从政策层面给予了一定的保障。1994年,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保管条例》第二十条提到重点保护东巴经卷及画卷、东巴壁画,第二十五条中指出,加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特别是要重点抢救和保护东巴文化、白沙细乐等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文化。2001年,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其中对加强对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东巴文化做出明确规定。在原来民族自治单行条例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上升为云南省地方性法规。2007年,修订通过《云南省档案条例》第 20 条 ,明确指出将少数民族档案管理列入档案馆业务工作范畴。《昆明市档案条例》第 19 条,把少数民族档案征集保护明确列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业务工作范畴。这些政策法规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纳西族档案资源建设工作步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并为纳西族档案资源建设提供了宏观的设计和安排部署。而下一步,应制定一套专门针对纳西族档案资源建设的政策条例和规划,与此同时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以此为纳西族档案资源建设保驾护航。
2.丰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纳西族档案资源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方案,加强纳西族档案收集的力度,拓宽纳西族档案收集的途径和渠道,多措并举地展开接收与征集工作,以便丰富档案馆纳西族档案数量和类型,优化馆藏体系。
加强纳西族档案收集工作,第一,纳西族档案接收可分为常规接收和现场建档,除了各级档案馆按照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例行常规接收外,还可到纳西族聚居地进行现场采访、录音录像等特殊接收方式建立纳西族口述档案;第二,纳西族档案征集可分为常规征集与有偿征集,纳西族档案分别散存在国外各个国家、国内文化机构、政府民族事务机关、社会组织等,还有一部分散存于民间个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1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相关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以通过协商、复制、合作开发等方式对民间及各单位保存的纳西族档案进行征集,也可以向各单位或民间征购或购买。
3.加强纳西族档案资源集中化建设
国家各级档案馆应加强对纳西族档案资源集中化建设的认识,动员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一起努力,将纳西族档案知识深入纳西族聚居地进行宣传讲解,防止许多有珍贵价值的纳西族档案被人为损毁。
第一,加强纳西族非物质形态档案建设,争取将其和纳西族传统档案建设统一布局。纳西族除了用东巴文字记录的档案外,还有许多形式的档案,例如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原始宗教东巴教、祭祀文化、社会习俗、民族医药,以及民族歌舞、节日、工艺等,纳西民歌是人民劳动生活中的精神产品,纳西先民上山狩猎打柴唱山歌,下江下河捕鱼唱渔歌,下地种庄稼唱田歌,气侯变化有四季歌曲,这些都源于纳西族人民生活,代代传唱的纳西族民歌体现了纳西族人的生活,纳西族还有棒棒节和三朵节等民族节日,“阿丽丽”、“窝热热”、“勒巴舞”等民间歌舞,纳西族铜器制作等技术和手工艺技术,这些都是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反映了纳西族原生的社会生活实践,还是纳西族的历史文化传承,再现了纳西族丰富多彩的生活、生产状态,因此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将这些原始的历史记录集中化建设。
第二,2014年5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关于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的要求,创新档案资源管理方式,通过实体集中或信息集中的模式实现档案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实体集中适合档案馆库藏比较充裕的档案馆,可以把所属区域内有关纳西族的档案统一接收、整理和提供利用;条件不具备的档案馆,可以制定相应规范、标准,通过纳西族档案目录备案、接收数字化成果、备份保存电子档案等方法,实现档案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要特别注意标准统一、格式规范,以便于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档案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三,纳西族档案资源集中建设要做好纸质档案、照片档案、缩微档案和音视频档案数字化,在原有目录文本录入基础上,应增加全文录入、全文图文对照录入。而对于一些已由机构和个人进行数字化处理的纳西族档案,档案馆还要集中做好这些数字档案的直接转化。
最后,建立档案文献寄存中心,可为散存在个人手中的纳西族档案提供一个妥善保管场所,保证了纳西族档案拥有者的个人所有权。而对于流失海外的东巴经档案文献进行征集与追索,主要可以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协议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追回。
4.重视纳西族档案资源规范性建设与有序化管理
相关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纳西族档案实施有序管理。建议将纳西族档案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态性可移动档案,第二类是实态性不可移动档案,第三类是纳西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第一类包括:纳西族古籍、家谱、账本、文书、金文、石刻、木刻、造像、碑刻、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各类实物。例如纳西族东巴经古籍、木氏土司石刻档案、以及木氏土司世袭宦谱、人物传记等文书档案。第二类包括如丽江古城、木府等。第三类包括如纳西族民歌,束河古镇皮匠传统工艺,各种节日、纳西古乐及口述档案等。
同时,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制定一套分类整理、科学鉴定和有序管理的规则对纳西族档案资源进行管理,如云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统一按时间、记录符号、载体材料、主题性质、文件名称、政权机构、来源等分类,采用这种分类方式对纳西族档案进行系统整理,或将纳西族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图书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名人档案六类,档案资源建设形式可按照实态性可移动档案、实态性不可移动档案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其有序化管理,例如在实物档案管理问题上,不是简单摆放在橱窗内,应为实物档案制作专业装具,以便科学、规范地管理纳西族档案。
5.开展纳西族档案资源的数字化建设
第一,统一标准规范。国家已出台许多数字化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但纳西族档案分别散存于不同的组织机构,其数字化建设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档案资源网络共享,而共享的实现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应针对纳西族民族特色,制定一套内容、格式以及检索等方面的标准,在档案资源类目设置、标识符号、存储过程、查询、交换及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能够统一规范。
第二,加大建设部门、人员和技术投入。应以政府为主导,调动社会力量,多元化地开展数字化建设,可以和网络通讯部合作,获得网络资源方面的优惠。在软件开发公司定制一套适合管理纳西族档案的系统软件。
第三,建立基于信息共享活态性纳西族档案特色数据库。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核心,以各个图书馆、博物馆、民委古籍办和民族研究所等为共建单位,开展本地区资源共建工作,如将纳西族民族音乐、舞蹈教程等资源共建共享。
第四,建设具有纳西族特色文化传播信息平台。除了已有的东巴文化保护传承网外,还应当建立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专业网站,比如增加查询功能,可以提供档案信息传输服务,为利用者提供信息反馈平台等,在设计上也应突出纳西族民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