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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在交通事务治理中的适用性分析
 
更新日期:2019-11-27   来源:系统科学学报   浏览次数:19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系统论的治理语境下,公共服务政策的内容并非治理形态碎片化和利益部门化的主要因素,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部门和分散化的服务供给体制才是导致问题产

 
在系统论的治理语境下,公共服务政策的内容并非治理形态碎片化和利益部门化的主要因素,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部门和分散化的服务供给体制才是导致问题产生的症结所在。公共服务政策的一致性已不能机械的通过政策简单合并来实现,协作性治理的整合方式是大势所趋,并已成为西方公共服务改革的共识。事实上,从系统论的视角审视中国目前的道路交通问题和公安交通管理实践,可以发现该理论对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改革有着诸多的理论契合和现实关照之处。在以交管部门为单向交通治理主体的管制型模式下,单一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多元交通诉求形成鲜明对比,传统“命令—服从”模式下的管理机制同社会力量的崛起发展在公安交通管理的实践中不断碰撞。因此,系统论不仅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启示与思路,其蕴含的内在治理逻辑和运作机理同时也为交通管理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所以,系统论的适用性既是时代变革发展规律的客观回应,也是客观实际对于理论指导的迫切需求。具体而言,
一方面,系统论是对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客观回应。交通事务是国家公共事务与政府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政治性、政策性和广泛的社会涉及面。交通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概念的提出,突破了以“交通”作为工作领域划分和交通事务事权界定的狭隘观点,体现了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趋势,更加强调政府综合运用市场、协商、法治等多种治理机制。籍此,作为一种复杂的公共管理工程,交通治理决不能简单地局限在单一平面来考察,而应将其纳入跨主体、跨功能、跨行业和跨部门的系统性治理的视域。事实上,我国交通管理问题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机动车社会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的急剧变迁,社会结构和交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交通安全、交通拥堵、交通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变迁与社会失范的集中反映,对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特别是“中国式开车”下机动化社会发展过快与驾驶人管理滞后之间的矛盾、“中国式过马路”下人权和车权的“路权”矛盾、多元化社会下交警业务能力建设与新时期执法交通变化之间的矛盾、“法治公安”建设下交通参与者与交通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以及新时期下道路交通管理“硬”制度和安全意识“软”文化之间的矛盾,成为了机动化社会下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难题。就本质而言,因机动车激增、交通事故、交通拥堵、交通污染而引发的社会治理难题实质上属于碎片化问题。无论是从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还是交通事务的本身属性来看,交通理念、文化、机制、规范、方式等碎片化程度极大倒逼了系统性协同治理在交通管理改革中功效的发挥。
另一方面,系统论为交通事务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方向引领。交通事务是一个整体性对象,其具有特定范围内主体之间的普遍联系性,这也就直接造成了交通治理的系统性特征。交通事务治理所追求的不是个体要素的出行利益最大化,而是致力于实现体系内各类要素之间的和谐稳定,进而达成整体效能的最优化。“天地交而万物通,上下交而其志同也。”人们因交通而彼此联系并产生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通关联性特征也就决定了其无法被割裂为具体、独立的份额被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也就决定了对于交通的维护应采用各方协同共治式的系统性策略,即便在个别交通问题处理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到相关措施的整体效应。系统论的方法论,其核心思想就是将系统视为一个整体,即运用整体性的思维、全局化的视野和协同性的智慧去看到社会发展。因此,系统论的应用有助于正确认识交通管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整合多元主体的资源和能力共同行动解决新时代下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通过制度化、常态化和有效的互动合作推动交通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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