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党内“一把手”任期制度
完善党内“一把手”任期制的党内法规。作为干部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期制度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并以法律法规严格进行规范。就目前来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处于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及细则构成的党内规章体系中规定一级,这个定位还是显得过低的,应当加强对其重视,提高其立法地位。同时暂行规定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这一保留规定留下了大量可操作的空间,但出于一把手对于整个地区政策稳定的重要作用,应当严控一把手援引这一保留规定调整职务,建立相应的审核程序,原则上不在地方一把手任期内调整其职务。
严格控制党内“一把手”届中交流。干部交流制度的存在确实起到了提高干部适应能力、激发干部工作活力的作用,但无视任期制度的频繁交流严重损害了任期制度本身并带来相应的不利影响。因此,应当对干部交流严格控制,尤其对于事关地方公共政策连续性的主要领导干部应当除回避交流等根据规定必要的交流外在任期内一律不得交流。
此外,许多领导干部急于调动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现实中存在的以年龄“杠杠”选人的惯例。“在后备干部体系中,省部级预备人才被规定在45-50岁之间,地厅级在40-45岁之间,而县处级在35-40岁之间。后备干部如果无法在预期的年龄段向相关的层级晋升,不但会失去后备资格,还可能在等待晋升的道路上白了少年头,空悲切”。正所谓一步跟不上,步步跟不上,因此不少干部便不惜一切代价寻求调动机会以紧跟晋升步伐。为了保证地方治理中公共政策的连续性,应当慎用“杠杠”,对于主政一方的一把手可以根据其任期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保证其安心完成完整的一个任期。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只会助长许多领导干部“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浮躁心态。
(二)推进地方治理政绩考核科学化
推进科学化的政绩考核指标。在近些年人们对环保、食品安全等问题越加重视的情况下,中央对地方考核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非经济性要求,但目前唯GDP的政绩考核现状仍未得到实质性改观,大拆大建仍被一些官员视为在短期内凸显政绩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当加强对政绩考核的研究工作,创新政绩考核办法,构建涵盖政府治理改进、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包括显性指标和隐性指标在内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这样一来,可以缓解地方“一把手”热衷于上项目却不热衷于前任项目的不良现象。
政绩考核体系设计的因地施策。在政绩考核体系中要避免“一刀切”,改革现有政绩考核体系的同质化问题,做到因地设计。事实上,并不是每个地方都适合去建工厂,造高楼,不同地区在自然资源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特征等方面往往差别很大,有些城市适合依托丰富的自然资源发展重工业,有些城市适合利用古老的历史文化传统发展文化旅游业,还有些城市可以利用雄厚的科研力量与良好的自然环境发展高科技产业。不同的城市禀赋要求不同的发展模式,不同的发展模式要求不同的政绩考核体系。因地制宜地构建各地的对地方长官的政绩考核体系,可以避免来一任官员拆一片地方、建一片楼房的同质化却不连续的行为,将官员行为导向合适的城市发展方向,让每一任官员的思路都要跟既定的地方发展思路调和,由此形成相对连续化的城市发展进程。
赋予平衡预算于政绩考核体系中一定的权重。政府行为本身就理应遵守经济原则,即少花钱多做事,但现实中为造出漂亮的成绩,地方政府往往只着力于多做事却忽视了少花钱,结果往往是入不敷出、寅吃卯粮,给下任工作造成极大不便。因此,节约开支、平衡预算也应在领导人的政绩考核中占有一席之地,从而使地方长官们合理考虑项目规模,避免一味地上项目、搞开发。
(三)强化“一把手”的决策权力约束机制
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程序化。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其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这决定了各级党委的决策应当是集体决策,但目前部分地方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在决策时搞一言堂,这样制定出来的决策往往在很多地方不合理,而下一任书记一上任也可能拍板否认前任的决策,从而造成政策的不连续。要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首先要科学配置党内权力,理顺常委会、全委会、党代会的权力关系。然后合理划分三者职权,明确不同类型政策的决策主体,对于日常具体事务书记或相关常委可直接决定,但对于重大决策理应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最后是规范决策原则与程序,制定严格的党内决策程序,扩大票决制的应用范围,切实发扬党内民主。
确立第三方评估权威性,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事实上,社会听证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然而其对公共政策的实际影响却十分有限,本质问题在于无论是专家还是民众的意见始终是作为参考而难以发挥决定性作用,当领导出于自身利益执意推动一项公共政策时,这些制度自然会流于形式。因此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就是要让专家意见和民众意见真正能对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就科学决策而言,应当健全第三方政策评估机制。对于影响重大的公共政策必须送往第三方政策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评估报告除非特殊情况应当对外公布以供决策主体、权力机关、民众和上级政府参考,对于不合理的政策,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义务将意见通报有权机关建议撤销或修改。对于民主决策,应当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作用,重大公共政策的民意收集与评估工作应由人大完成,人大也应创新工作形式,利用网络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民意分析,人大代表们也应走访基层进行调研访谈并形成报告于人大会议上通报,在民意收集、分析、评估工作完成后再由人大审议表决公共政策。对于实施中的重大公共政策的任何重要修改也应经人大以同样的民意收集、分析、评估后审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