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改革很早就已经启动,时至今日仍未完成,以至于大家已经将其遗忘,甚至由于部分改革目标已经实现,大家可能误以为该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
(一)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开启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核心的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的住房制度改革,揭开中国房地产市场化大幕,从此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步入长达20年之久的长期繁荣。
在房地产繁荣发展的同时,城市蜗居、暴力拆迁等社会问题也不断出现。2007年11月5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指出:“我们确实应该设计一个好的住房制度”。2015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市场环境,盘活存量资产,建立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时隔20多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依然有待建立。与此同时,虽然1998年中国就已开始逐步取消福利分房,时至今日,政府公务员及公立高校教师仍然实行福利分房制度,从而形成住房制度双轨制。
政府公务员按照工作年限、职级大小积分排名,职位越高,年限越长,积分越高,分到的房子面积越大,地段越好,估值越高。而公务员的薪资普遍偏低,这使得职位较高的政策制定者更容易成为房地产税开征的反对者。地方政府官员推高房地产价格不但有通过土地财政经营城市的客观需要,就其自身而言,推升房地产价格有助于政府官员在住房分配上实现福利最大化。这一点在北京、上海这些强一线城市表现尤为明显,在普通消费者因支付能力难以通过市场交易购买住房的情况下,高级别的政府官员依然可以在优越的地段分到宽敞的住房,虽然不能进行产权交易,但可以由子女继承。福利分房制度影响下的政府官员,习惯于用管制而非市场的方式调控经济,对于如何经营城市、通过土地供应进行宏观调控颇有心得,在繁忙的公务之余一些官员还撰写了大量的相关文章和著作,对于能够使房地产市场回归有效市场的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却兴致索然,党中央、国务院之外,很少见到有官员对此进行正式讨论,以至于到了今天,社会对于房地产市场如何才能健康发展依然莫衷一是。
(二)产权制度改革
中国的改革,始于政府放权让利,重新界定产权。像周其仁(2010)就认为,通过重新界定产权,中国大幅度降低了改革开放前公有计划模式的制度运行成本,解放了庞大人力资源的生产力与创造力,从而在全球市场上形成综合成本竞争优势。
以重新界定产权为核心的改革开放最早发轫于“三农”领域,标志性事件是1978年小岗村农民的冒险行动,十八位村民以“托孤”的方式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手印。中央政府顺应民意,正面肯定了类似小岗村村民包产到户的自发集体行动,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合法地位,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
但时至今日,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仍然实行的是租赁制,其区别仅在于前者是按人口分配,后者是按地价批租。目前农村土地采取的是土地承包到期后延长30年的政策,《物权法》第149条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续期的条件则没有明确。
我国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而林地和草原有的归国家所有,有的归集体所有,土地产权结构复杂,所有权主体“虚位”,何皮特(2008)将其称之为“有意的制度模糊”,认为政府有意不对土地所有权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相对于绝对的所有权,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所有权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可以分割成立,独立发挥经济功能。何皮特提出的“制度模糊”同样存在于中国土地的用益物权中,虽然国土资源部通过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属,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批租期限届满如何续期,需不需要缴费,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重要议题。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据媒体报道(王姝,2018),根据党中央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
“有意的制度模糊”虽然为政府相机抉择提供了操作空间,但不明晰的产权规定会造成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过度放牧和滥采滥挖中草药材在草原上极为盛行,导致草原退化和荒漠化,因为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农民缺乏动力去维持和培养土地的肥力。而有关部门之所以对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迟迟提不出建设性方案,既跟问题复杂性相关,也跟问题牵涉面较广,涉及多个部门,相关部门不想也不能独自担责有关。
不限于土地用益物权,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领域,政府都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产权界定、产权归属,消除社会疑虑与错误认识,让权益人对未来有明确的预期,让投资者对未来有充分的信心,这样才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