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在争议事实为真伪不明时,法院根据属于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裁定和判决。在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请求赔付的一方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保险合同之有效存在的证据、保险事故之已经发生以及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认定及其在承保范围之内的证据。其中对近因的认定(亦是对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以及近因是否属于承保责任的范围,申请保险赔付的一方只要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可。
在出现多因致损的情形下,不应要求申请保险赔付一方举证证明承保责任是损失的唯一近因或多个近因对造成损失的作用比例,因其专业的保险知识和取证能力等方面的限制,造成对其实质上的不公。相对而言,保险人本身具有专业知识优势,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通常应比申请保险合同的一方更能明确认知其对保险事故的承保责任、不承保责任以及除外责任各自相关的范围。因此,如果保险人对申请保险赔付一方的初步举证有异议,例如主张近因在除外责任的范围或不承保责任范围之内,就应承担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首先,要遵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例如《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申请索赔一方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其次,在保险合同中可以对关于近因的举证责任进行约定,前提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再次,可以根据具有公认性的经验法则来分配保险近因原则下的举证责任。例如在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件中,根据经验法则,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早已患有的多个疾病对其身亡产生决定性作用,申请赔付一方则主张被保险人是因为受到意外伤害而身亡,那么请求方就要对认定这个独立介入的新原因为近因负举证责任。最后,依上述原则仍不能有效分配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七条这一兜底条款,法院可依据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保险纠纷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进行分配。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的倒置和转移都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前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后者是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的。在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很可能不及时核定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或是被保险人继承人因为亲情等原因不同意对被保险人尸体进行尸检。例如在意外伤害保险案件中,被保险人出现猝死的情形中,若被保险人安葬之前,保险人怠于对被保险人的尸体进行检查,导致被保险人死因无法明确,法院可举证责任转移给被保险人,最终以其举证不能判决其承担保险责任,反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为亲情等原因不同意对被保险人的尸体进行尸检,那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要承担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是意外伤害的举证不利法律后果。
申请索赔的一方完成对近因的初步举证责任之后,与保险人认为有异议需要举证的情形不同,如果法院认为保险人因为拥有比请求赔付的一方更专业的查勘能力可以进一步核查事故发生的原因,那么举证责任也被转移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