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教师创业背景及环境分析。
在创新创业成为我国国家富强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动力背景下,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成为一个重要现象(趋势)。从改革开放的40年发展来看,教师的职能和主体属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社会角色的多重转变。尽管我国的外部环境吸引了相当一部分人下海创业,但遗憾的是,这一主体并不包括教师。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 2018年,国家及 31 个省市自治区设立的与大学高校创业相关的创业基金超过100 支。在2015年以后,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高校创业文件,完善了高校创新创业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方面的缺失。其中更是明确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市场化逐渐形成产业,教师应该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给出了特定主体在岗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离岗创业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不受岗位总量限制,给予教师岗位和相应待遇。概括来说,高校教师创业有了试错的机会。不仅如此,“留职不停薪”更是对教师创业后方保障的有力支持。离岗创业期间,创业不仅可以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还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专职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这无疑把高校创业主体扩展到参与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
在国家政策高度支持和信息化高度发展的背景下,高校教师创业有了更好的选择。高校教师利用学校的区位优势和自己的专业所长,将高考志愿填报和创新创业政策背景结合。处于信息产业链中端的挖掘与统计,整理与分析无疑是高校教师大数据时代的最好选择,于是高校教师提供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的服务应用而生
(二)考生和家长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盲目择科择校
新高考改革对统考科目和学业等级性考试都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但高考考生对于自己当初的选科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盲目性。职业前景和未来规划自不必说,靠兴趣爱好和生活期望选择科目的不足三成,唯“分数论”现象依然存在。再加上一些学校和老师对于新高考改革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实施过程中很难做到学科的自由排列组合。
平行志愿填报是目前高校的主要志愿填报方式,但在“3+3”模式下,考生志愿填报数量照传统模式增多,难度加大。但目前市场上应用而生的志愿填报服务大多定位人群和使用场景并不确切,专业性有待考证,考生个人信息和高校数据来源得不到保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八到第十五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及法禁事项,如果这个市场由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高校教师借助大数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统一行使,对于考生及所在中学,高校都会产生积极效益。
(三)对法制建设客观上的推进作用
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在执行领域被广泛应用,数据共享对社会经济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在数据具有核心竞争力时代,国家已经将数据的重要性上升到战略地位的高度。无论是提供高考志愿填报服务还是互联网领域的其他行业,大数据本身已经成为一项隐形的财产。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监察体系不完善,推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及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的保护之间的冲突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 因数据共享造成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 甚至造成信息的泄露, 给信息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大数据开启的时代变革客观上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广度和速度。因此,大数据立法变得迫在眉睫,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建设“互联网+”法治政府的构想。
高考填报志愿服务系统中体现的大数据思维符合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共享与重组,分析与应用等特征,因此也存在一定程度上个人(院校)信息体制的不规范问题。因此有效规范信息主体的授权行为,将大数据立法化,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就变得尤为重要。2016年颁布,2017年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提出了关于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一般规定,并提出了监制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原则性措施;同年5月,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系统性规定,定义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标准设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些都对于现实意义中司法适用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即便如此,随着诸如高考志愿服务等带有互联网和大数据性质的产业不断发展及暴露的问题,司法的量化标准、技术手段的法律适用及隐私信息的深入保护等还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