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对知识产权的范围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划分,即将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其中,“创作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等;“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志等。目前国际上不同的国家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采取几种不同的方式: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双重保护。但是,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专利,其所保护的都是人类在知识领域的创新活动,因而作为外观设计来说,其所保护的也应当是人类在知识领域的创新活动,不应当作为与商标、地理标识相类似的用于识别商品的保护手段。实际上,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将外观设计归在商标或地理标识这类识别性功能的保护范,也就是说外观设计属于创作性成果权是没有争议的。再看各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目的之规定。我国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日本《外观设计法》第1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利用外观设计,从而奖励创作外观设计,并以此推动产业的发展。其他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目的之规定也都大同小异,基本的意思都是对外观设计创新活动的保护。由以上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外观设计保护(对我国来说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宗旨无疑就是对(产品)外观(装饰性)设计的创新活动的保护。
尽管如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的保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外观设计也能起到辨别商品、防止消费者混淆的作用。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与发明与实用新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法律并不要求外观设计解决任何实际技术问题,只要其能使产品美观,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即可。从这一角度而言,外观设计实际上起着吸引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基于美观的外观选择某项产品,因此外观设计起到一定的识别商品、商品来源的功能。特别是,当某一项外观设计在市场被众多消费者知悉、追捧之后,其他商家为了提升自己商品的销售量而模仿该外观设计,非常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
综上,鼓励创新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法目的,但是防止混淆也是外观设计制度起到的重要目标。即使是反对外观设计混淆理论的学者也承认,外观设计能够起到外观设计能够起到防止混淆的附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