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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含义
 
更新日期:2019-12-02   来源: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45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方向根据《意见》内容,主办侦查员制度特点体现在:第一,明确案件谁主办谁协办;第二,给予主办侦查员一定的权限;第三,

 
(一)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方向
根据《意见》内容,主办侦查员制度特点体现在:第一,明确案件谁主办谁协办;第二,给予主办侦查员一定的权限;第三,案件终身负责。从公安实际工作来看,为了落实主办侦查员终身责任制、精简繁琐的办案审批程序等要求,必须赋予主办侦查员一定的独立办案的权力。同时,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多地朝着技术化、高端化发展,远非传统的侦查手段可以应付,因此主办侦查员必然要获得一些和技侦、网侦以及其他公安民警协调合作以便顺利完成侦查工作的权力,而权力的赋予也必然伴随着权力监督体系的构建。从组织设计的角度看,组织人员有责无权将导致权力的滥用,而有责却无权无利又必然对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打击。综上所述,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应当是一个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
(二)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含义
主办侦查员是相对于协办侦查员、现有的侦查员相比较而提出的概念,其在本质上依旧是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侦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侦查实践活动的主要力量。主办侦查员关键在于“主办”,首先主办侦查员必须是侦查员,其次主办侦查员相对于普通侦查员和协办侦查员又具有更为丰富的含义,《意见》对主办侦查员的界定为:在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按照一定比例和条件遴选优秀人员担任主办侦查员,突出其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主办侦查员应当由侦查员选拔而来,具有专业的办案能力和办案资格,同时又享有一定的侦查指挥权和决策权,并且对所办案件终生负责。责有攸归,确定案件主办人员是落实案件终身责任制的关键一步。
主办侦查员制度就是围绕主办侦查员这一概念而组建的完整的公安侦查工作体系。主办侦查员制度赋予主办侦查员对案件部分的指挥权与决定权,给主办侦查员以若干协办侦查员、技术人员作为辅助力量,全面负责案件侦办工作,并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后勤保障来保证其顺利实施的一项制度,由此实现重证据、重程序的侦查工作模式转变,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得案件由侦查人员终身负责,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相并轨。
(三)主办侦查员的遴选
现有理论研究中对于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晋升机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主办侦查人员的设立是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整个制度的主角,因此对于主办侦查员的选聘必然慎之又慎。现有论文中大体认为主办侦查员应当拥有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大专以上学历、高级执法资格证书等必要条件,也提出了通过考试按比例选拔主办侦查员的选拨机制,以保证主办侦查员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同时,由于主办侦查员承担了主要的侦查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完备且能够不同警种区别对待的日常工作考核机制,也应当赋予主办侦查员获得包括业务待遇、经济待遇、身份待遇和优先提拔等职业保障的权利。
(四)主办侦查员制度实施的必要性
1、司法改革的外部压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对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担负着不可磨灭的责任。现行司法体系中法院和检察院分别进行了主审法官制和主任检察官制改革并取得了十足的成效,而侦查员作为侦查办案的主要力量,及时进行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以适应新时期司法制度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2、公安工作的内部需求
现实公安工作中沿用着大事小事都需要请示批复的三级、四级审批制,该制度使得办案流程过于冗长、不利于第一破案时间的把握,导致侦查员错失战机、办案效率低下,并且每次审批容易加入各级领导的想法,不仅不利于对侦查员侦查素养的提高,而且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各级人员相互推诿不利于案件终身负责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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