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人文社科 » 正文
《卡斯特桥市长》中的卖妻事件与英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关联
 
更新日期:2019-12-03   来源: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浏览次数:29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普通法教义中妻子的人格地位被视为是与丈夫一体的(即unityofperson),这一教义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丈夫对妻子享有附带指令性质的独立决定权,丈夫

 
在普通法教义中妻子的人格地位被视为是与丈夫一体的(即unity of person),这一教义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丈夫对妻子享有附带指令性质的独立决定权,丈夫有权安排妻子的生活生产,有权决定妻子的命运,对于不服从者,将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法国大革命对欧洲家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契约思想对夫妻关系的渗透。婚姻被视为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私人契约。这种观念对于推动婚姻家庭中逐渐实现男女平等,淡化英国的“父权”制度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当然英国“父权”思维不会轻易的被彻底清除,这也导致了19世纪的英国婚姻法律实践呈现出多元化、多轨道运行的样态。一方面,官方开始倡导婚姻家庭的平等自由,另一方面在底层社会中带有“父权”惩罚性质的夫妻关系依然盛行。“卖妻”现象比较集中的展示了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婚姻法律图景的多元化色彩。“典妻是较贫穷的人私自离婚的习惯。典妻出现于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契约出现并逐渐盛行的时候,在教会法院的衰落和1753年严格婚姻法的刺激下,18世纪典妻数量出现了迅速的增长。”由于官方没有对“卖妻”行为开展积极的干预,十九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世俗社会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卖妻”行为。亨查德的酒后卖妻事件是哈代小说《卡斯特桥市长》的核心法律事件。虽然卖妻并不被当时英国的法律制度所认可和承认,但在近代英国社会下层确实屡见不鲜。如哈代就曾经从《多塞特记事报》中摘记了在一八二六和一八二七年先后发生的两件卖妻的报道。近代英国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婚姻是被理解成上帝的旨意,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婚姻是不能解除的:教会法庭只能宣布夫妻分居,而不是现代词义的离婚,所以也不允许配偶双方再婚,只有死亡可以终止夫妻关系并使活着的一方再婚成为可能。15世纪的宗教改革后,英国放松了对离婚的限制,通过议会的个人法案可以绕开英国圣公会的障碍取得离婚许可,但这需要通过议会法院繁琐的程序和昂贵的离婚费用,因此,离婚成为社会上层的特权,下层人民则采取了其他变通的方式离婚,如“卖妻”,“遗弃”(遗弃者多为流动商人或生活困苦的穷人)。1836年,《英国婚姻法》和《出生、死亡和结婚登记法案》先后颁布,这些法律为英国公民在国家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亦规定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但教会法庭并不承认离婚。直到1875年《婚姻诉讼法》的颁布,公民的一般离婚法律通道才正式在英国确立。随后,威斯敏特法庭正式成立,这是一个专门处理离婚和离婚诉讼的法院。威斯敏特法庭的成立意味着英国教会法庭对家庭事务管辖权的结束。因此,在《婚姻诉讼法》法颁布以前的英国,在当时社会的下层确实存在“卖妻”这种解除夫妻关系的现象,虽然这并不被当时法律制度接受。
《卡斯特桥市长》虽创作于1886年,但小说描绘的故事开始于19世纪30年代,即亨查德的卖妻事件发生在19世纪30年代初——婚姻法颁布前。
亨查德在早年(19世纪30年代初)酗酒后一时兴起,在集市上,学旁边的拍卖商人,像拍卖老马一样,用5个畿尼就把自己的妻女拍卖掉了。醒酒后他悔恨不已,发誓说:“我迈可·亨查德,今天九月十六日早晨,在这个庄严的地方,对上帝起誓:按我已经活过的岁数一岁顶一年,在今后二十一年的期限内,决不喝任何烈酒。我凭我面前的这本圣经起誓:要是违背了我的这个誓言,请上帝处罚我,让我变成哑巴、瞎子,孤苦伶仃!”可见,他并不情愿卖妻,但由于他对婚姻法的无知,他不能认识到这一卖妻行为的无效性,而是基于当时确实存在的卖妻行为和对于习惯法的遵从,承认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尽管他无比悔恨。
同样,买妻者水手牛森和亨查德的妻子苏珊也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基于自身受到的有限的教育以及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卖妻这一社会想象的认同,想当然地认为这笔交易是件神圣的事情,是具有某种约束力的合法行为,并且按照一般意义上的商业行为的理解,既然这笔交易完成,牛森“就在她身上得到了真实合理的权利”。正因如此,牛森与苏珊一起度过了十多年之久的不合法的婚姻生活。
正如他在书中陈述的:“一个神志正常、年纪轻轻的已婚妇女,竟然相信这样一种转让是一种正经八百的事,这让那些世事洞明的人可能会觉得奇怪;如果没有其它许许多多同样可信的事例,那么这件事简直就难以令人信以为真了。但是农村地区这类记载太多了。农村妇女凭着虔诚的心意,跟定了花钱买他们的人,而她在她们中间,绝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可见,在当时的英国,尤其是农村,卖妻事件并不鲜见。但哈代同时也明确地指出,苏珊与牛森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合法限度是模糊不清的”。即使是1857年通过的婚姻法简化了离婚程序,降低了离婚费用,但是离婚的费用仍然昂贵,所以“卖妻”现象在该法案颁布后仍然存在了一段时间。哈代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对“卖妻”现象的描述反映,虽然“卖妻”不被当时英国法律接受和认可,却是在维多利亚早中时期离婚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合理的情况下,丈夫与妻子脱离关系的一种手段,是普通民众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规避当时婚姻契约从法律上讲不能任意打破的规定,直到20世纪初才几乎绝迹。这种现象深深地打上了维多利亚时代的烙印,折射出维多利亚早中期男尊女卑的父权社会关系,从中我们可以追寻英国维多利亚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习俗及文化不断变迁的足迹。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卡斯特桥市长》中的卖妻事件与英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关联

下一篇: 《卡斯特桥市长》中的卖妻事件与英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关联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