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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查德的破产事件与英国个人破产法的建立和发展
 
更新日期:2019-12-03   来源: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浏览次数:29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在农业革命、政治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基础上,伟大的19世纪开始了。以三次革命相应的就是19世纪中人们权利意识、市场经济观念的崛起,它体现出对欧洲封建

 
在农业革命、政治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基础上,伟大的19世纪开始了。以三次革命相应的就是19世纪中人们权利意识、市场经济观念的崛起,它体现出对欧洲封建制度和思想的剥离和反思。变革性的社会基础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利观念、市场经济意识对英国破产法律制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是一个法律变革的时代,尤其破产法律制度的变革需求更为迫切。当时,公众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态度非常复杂,亦比较复杂。一方面,“随着市场的开放,商业交易越来越向非个人化发展。债务人问题也不再像中世纪那样上升为道德问题”。因此有人认为为了维护良好的商业氛围,对于恶意欠债行为必须给予强硬的法律制裁。但另一方面,一些人坚持认为应该对债务人采取比较柔和的处理,许多公众对破产人投以怜悯的关照和同情。英国破产法的改革在这一复杂的社会态势中艰难前行。《卡斯特桥市长》中所描述的亨查德破产事件某种意义上折射了当时英国个人破产法的确立发展景象。在亨查德卖妻事件败露,身败名裂,生意失败,被市政厅宣告破产之时,作者详细描述了有关亨查德在破产之后的表现。亨查德不仅老老实实地列了资产负债表提供给债权人,还把他所有的东西都标上价码拍卖,连自己的手表都不留下,拍卖所得的价款全部交给了债主,没有任何偷漏和隐瞒,使得原先对他谴责痛骂的债主们由衷地钦佩起他来。
哈代描写亨查德在讨论他破产问题的专员会上的行为,实有所本。他在记事簿上曾摘录一八二六年《多塞特郡记事报》一桩宣告破产的案件,负债人、债主和委员们的动作、发言几乎毫厘不爽。尽管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但作为现代破产法的发源地,它的破产法律制度一直是以成文法为主体。英国最早的一部成文破产法是1542年亨利八世颁布的破产法。尽管这部法律被称为破产法,但在理念上却与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大相径庭,其立法目的为惩戒债务人,视其为罪犯。该法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凡不能清偿债务而有欺诈行为者,无论是否商人,皆适用该法。1571年,伊利莎白颁布破产法,采用商人破产主义(非商人破产适用其他法律)。1705年破产法,仍采商人破产主义,破产申请仅得由债权人提起,创立诚实债务人(以商人为限)部分财产豁免的制度。1732年颁布的破产法,全称《防止破产人欺诈法》,与1705年立法相比,其篇幅更长,内容更复杂。1849年,破产法做出一项有趣的创新:将债务人按过错分为三等(无过错、部分过错、完全过错,以诚实程度为准),颁发不同的免责证书。1861年,英国颁布新破产法,抛弃了商人破产主义,恢复亨利八世时代的一般破产主义。
在18世纪后期之前,不能清偿债务被看作一种犯罪行为,债务人常常被监禁(监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出于鼓励债务人配合和协助债权人获得更多相关财产和财产信息的考虑,近现代意义上的英国个人破产法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直到1986年及以后颁布的破产法案,才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破产人的利益保护。
哈代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对亨查德破产事件的描写真实地描绘了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个人破产后,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亨查德连自己随身携带的唯一一块手表也交给债主的行为充分表现了当时个人破产法的深入人心以及债务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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