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需要一定的自由空间,如果人为地禁锢思想,就难以在该领域取得突破。但科学研究的自由度必须限制在现有的伦理道德和法制框架内。医学研究研究也必须制定详尽的计划,做到合规性、有序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法律主体是在法律框架中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的人,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地定义科研自由权,科研自由应属于文化自由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此项条款赋予公民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文化自由的同时也鼓励和支持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如果国家强制干预或限制科研思想或行为,则会抑制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不利于科学研究的进步。本事件中贺建奎团队如果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在疾病治疗等方面取得突破,国家应该会鼓励其研究。但是这项研究利用的是已有的相对成熟的技术对人类基因进行了干预,扮演了“上帝之手”的角色,并没有促进科技的发展,且目前该技术仍然存在脱靶率高且不可逆等问题,干预结果具有争议且不可预期,科研的创新性和对人民的有益性是微乎其微的。进入新世纪以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存储、基因工程等新技术方兴未艾,对科技的进步以及社会观念的演进造成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如果任由其无节制发展,对人类的尊严和主体地位势必造成冲击和挑战。科研自由权不能是无限度的,必须给与其设定一定的界限和秩序。
从人权角度来看,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石,为公民其他权利和义务设定了边界。只有每个个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自由权、尊严权等得到了基本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真正的进步。虽然宪法赋予了公民包括科研自由在内的文化自由权,但是其行使不得违背宪法人权这一条款,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制约。作为科研工作者,贺建奎团队在伦理审查程序不合法,国家法律不允许,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对人类胚胎的基因进行了修改,是严重侵犯他人的人权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精神,也违背了基本的伦理道德。科研工作者在进行与人类相关的研究工作时,必须要先考虑该研究是否违背了宪法中的人权条款。
医学研究要保证人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人类的主体地位,而不是将人作为一种工具。德国哲学家康德也曾说过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我国宪法首先从人格尊严方面对科研自由权限制的正当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规定的公民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只要任何行为对人格尊严造成了侵犯,也就违反了宪法。人格尊严决定了科学研究的伦理底线,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生命都是神圣的,即使是人体胚胎。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外针对人体胚胎的研究都明确设定了伦理原则,即“十四天期限原则”,人体胚胎体外研究不得在体外培养超过14天。而贺建奎团队所做的研究不仅突破了这一底线原则,还使基因编辑婴儿诞生,在整个学术界引发轩然大波,引发了对婴儿今后身心健康及社会认可度的担忧,这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
从公共利益来看,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也进行了明确地规制,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共利益是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它也是国家存续和发展的一个正当理由。自由不代表个体可以为所欲为。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也就是可以做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则是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可以不做什么的自由。 “可以”和“不可以”的规定,正是宪法赋予的公民自由的尺度和标准。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特别是科研人员在研究前,需要仔细论证研究内容是否可以做,研究结果会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贺建奎团队及其背后的医疗机构不仅侵害了人体胚胎和其捐献者的利益,因为基因的遗传性和不可逆性,其后续也会影响到其他个体乃至整个民族的利益,贺建奎团队在从事这项研究时,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该结果对其他人乃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另一方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作为科研工作者,在审慎地行使自己的科研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肩负起相应的义务。只有每个个体的合法权利和自由都得到了保障和尊重的前提下,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更好地行使。
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来看,医学研究必须符合现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有序合理的公共秩序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必要保障,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必须接受道德和法律的评判。而社会公德则是存在于社会群体间的道德,也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对调整个体之间社会关系和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的作用十分重要。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如果一项科学研究扰乱了公共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德,首先需要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接受社会的道德,最后由宪法来进行最终的裁决。从短期来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尚未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但其长远影响值得社会跟踪关注,而此次事件已经明显违反了当前的社会公德,冲击了社会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底线。因此势必遭到人们的谴责,而其具体违法行为仍需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具体法律来处理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