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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建议
 
更新日期:2019-12-05   来源:上海金融   浏览次数:26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建立催缴机制1、国家建立统一的股东催缴机制我国资本制度接近于法定资本制,对于资本制度的改革也应当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资本制度改实缴为

 
(一)建立催缴机制
1、国家建立统一的股东催缴机制
我国资本制度接近于法定资本制,对于资本制度的改革也应当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资本制度改实缴为认缴,这是对资本确定原则的突破,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应遵循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在公司存续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资本维持原则,落实股东义务即股东应及时缴纳出资。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催缴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实缴期限过长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实缴”机制,该制度规定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必缴纳全部出资,但在公司登记时应当公开公司的实缴资本,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规定缴纳剩余出资的期限。
我国可以借鉴以上做法,建立统一的催缴机制,例如在公司登记时公开实缴资本,剩余资本的缴纳期限也由公司自主作出决定,法律应当限制最长缴纳期,工商部门切实做好监管工作,这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做到放管结合,积极督促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这样以来,可以避免公司虚增资本而带给债权人和市场的不利影响,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公司内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虽以盈利为目的,但要兼顾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责任承担的基础是公司的资本,公司有责任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为了提高股东的出资热情,公司董事会应实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例如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光荣榜”制度。对于及时或者提前缴纳出资的股东予以奖励,对于实缴期限过长的股东提出警告批评,严重时予以罚款或者借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工作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信息披露是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最便捷最有力的渠道,公司登记制度的修改是对公司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但公司应当加大自律意识,积极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如此以来,社会公众可以有效地作出投资判断,有利于社会资金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
首先,信息披露内容法定化。信息披露要做到及时,准时披露,采取人民群众容易了解的方式,和老百姓容易理解的语言文字,披露的内容应按规定做到全面性。
其次,信息披露方式合理化。按照要求将应当登记的事项进行置备和公告,搭建信息公示平台,同时按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应当将互联网运用到信息披露制度中来,通过相关网站及时更新披露信息,发挥电子化管理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约机制。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披露,可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工作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让虚假企业及时受到社会和法律的惩罚。
2、限制企业减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减资需经股东会决议。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公司人减资本过多从而吸收巨额投资,认缴期限到来之前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资本,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这表明企业的减资程序过于简单,难以反应公司债权人的意志,政府也无法对企业进行监管。因此,我国公司登记制度应当与时俱进,对于这类案件国家可以通过限制减资程序来防患公司减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减资可从以下角度作出限制:(1)应当经过债权人一定比例的通过,让减资充分听取债权人的声音。(2)经人民法院确认,让法院成为公司减资的屏障,判断合格与否。(3)公司高管做担保,[参见罗培新:《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第5页。]这也是为了防止小微企业给市场带来的风险。这三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公司减资带上保护伞,减少减资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市场稳定。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英国规定了一系列的减资程序。市场机制的良好发展不仅依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依赖于商业道德的弘扬,让信用型公司多些市场机遇,让投机型公司少些投机心理。
3、完善债权人权利救济措施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这个设想我们可以参考民法中的代位权,当债权人由于公司资本不到位而无法实现其债权,公司又怠于催促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代公司向股东进行催缴,直接向怠于出资的股东要求实现债权,以实现公司对自己的债务。这一制度构想一方面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对违规缴纳出资股东的惩罚性措施。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引入债权人的代位权,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采取类推适用,来弥补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漏洞,使债权人投资合理化,市场运行有序化。
(2)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制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一原则性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具体地规定,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虽然取消了实缴资本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不需要履行义务,缴纳出资,出资不实,出资显著不足时有存在,此时债权人可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应当出台具体法律规定,让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有法可依,并且应当鼓励公司债权人积极诉讼;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要善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且为了实现其债权,改革的过程中股东的责任承担不应以认缴资本为限。
(三)维护市场秩序配套措施的跟进
1、改善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减化了登记程序,不再要求验资报告,登记机关在旧制度下主要履行监管职能,而在该制度下应该弱化监管职能,而履行好信息公示义务,将认缴资本及时向社会公布。只要履行好信息公示义务,社会公众也可承担起监管职能,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同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有查阅相关信息的权利,提高公众获得信息的简便性,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阅。同时,登记机关应发挥电子化管理的功能,登记管理与互联网相结合,增强信息透明度。
2、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政府和企业也要加大信用建设力度,这有利于树立政府权威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企业软实力,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之一。
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企业加强信用建设。企业不能仅仅以为股东盈利作为生存目的,也应当最大限度实现社会价值,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对企业的资本要求,同时也意味着公司需要加强信用建设,树立企业资产信用形象,打造超高价值的无形资产。股东个人也要注重个人信用,及时缴纳出资,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政府加强信用建设。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依法行政,加强政府守信机制建设。首先,对于工商登记事项及时予以公告,保障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其次,在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政府监督。此外,信息公示的范围需要扩大,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全方位了解企业和个人。最后,建立激励机制,对于信用度高的企业,实行优惠措施,提高企业的声誉;对于信用较差的企业进行警告批评或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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