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完备、工作中不按章办事、草率签订对外经济合同是造成企业被动应诉的主要原因。合同签订前缺乏科学的审查论证和充分的准备,在与外部签订合同时,要么无章可依、要么有章不依,总是认为依章行事的程序过于“繁琐”而不报审计、财务、法律等部门审查。由此给企业带来诉讼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部门有限的参与企业活动,使得其经常被边缘化,无法参与到核心业务。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仍然仅仅做着一些简单法律基础事务,发挥的作用有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太不健全。
2.企业诉讼法律管理模式落后
企业的发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企业法律部门是诉讼案件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诉讼案件配合处理职责。而目前情况并非如此,面对诉讼案件,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推责,责任划分不具体,导致法律部门效率低下。在面对诉讼案件管理时,应确定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案件结束后,对诉讼案件归档和总结也很重要。但在实践中,企业在某一案件彻底结束后,会很长时间不对诉讼案件进行归档,更不用说相关总结,因此大多企业缺少对诉讼案件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企业应该对诉讼档案具体归档时间进行规定,并在归档时对案件进行总结,档案部门对法律部门的诉讼档案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3.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加强
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章制度制订及合同管理等过程中,若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把关,及时、准确的发现其中缺陷、漏洞,往往就易造成诉讼纠纷,且因为缺少有利证据,常导致不利诉讼结果。
同时,在此还需结合国情。企业的发展亟需高层次法律人才,虽然我国每年法学毕业生多达十几万之众,但市场上依然缺乏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这种供需不平衡,导致多数企业不能招聘到合适的法律顾问。且,企业总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大多数企业并不愿意花时间去培养新人,让新人少了一条成长为优秀法务的渠道,这样的现实情形加剧了优秀法务人才的市场供需矛盾。
(二)外部原因
法治社会已形成,法治企业也将成为大趋势。企业诉讼法律管理是企业法制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是法制化而不是法治化,因为企业(除国企、集体企业)始终不是公共产品,即使在外部须绝对遵纪守法,但在内部仍具有很强的人为自主性,遵守企业章程就完成了基本要求。企业法制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与客户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对等,市场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与市场规律规则。市场有交易就会产生交易异化,进而产生纠纷。交易异化是指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同预想的偏离。在国家禁止私力救济的原则下,诉讼成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诉讼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企业诉讼的重点是主张企业权利。诉讼管理是企业规范和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诉讼管理的重点是分析问题,抓住要害,提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意见,帮助企业获得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