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讼思想的含义
据史料记载,以周天子为首的司法机构始于西周,这时便出现了有“狱讼”,而按照争议的目的诉讼被分为了两类,“争罪曰狱,争财曰诉”。《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春秋末期“礼崩乐坏”的社会变迁使得狱讼之分不再明显,“讼”已不再专指民事诉讼,“讼”的含义迅速泛化。孔子开创儒家文化,亦是无讼思想的奠基者。“无讼”这一概念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我认为,这句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孔子审判案件会和同时代法官一样注重法律规则与程序;第二,听讼的终极目的是消除诉讼,达到无讼的目的。
无讼直译为没有诉讼,可理解为百姓安居乐业,生活和美,古语云 “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邻里之间相互信任,乡村生活平静而美好。“无讼”之高义便是鼓励百姓不告民不诉官,用道德伦理教化终结邻里纠纷、矛盾冲突。无讼从道德层面构成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传统文化倡导“贵和持中”,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除非万不得已人们不会用法律来处理人之间的纠纷,他们通常会在摩擦中寻找共同的价值观、伦理观,通过共同尊敬的长者,运用调解的模式解决纠纷。孔子认为让人们勉强屈服于法令并不能从根本上奏效,通过诉讼和对簿公堂来解决纠纷是对和谐世界的破坏,法治建设的作用应通过治理国家而发挥,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强制。为实现无讼,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主张力行教化,“以德去刑”,即通过反省内求和道德自觉来净化内在的灵魂,完善人格,用“五常”的标准克己忠恕,培养仁爱、忠孝、信义、和平的正统道德观,从而消灭诉讼,达到无讼。另一方面息讼止争,避免冲突,儒家思想影响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中庸之道”和“以和为贵”的哲学价值深入民心,以和解为主要手段调和所有社会矛盾是无讼的价值表现。两方面相辅相成,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二)无讼思想的成因
1、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无讼的形成有独特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自然经济长期占主导,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传统社会中自然经济秩序一成不变,地理环境为经济基础提供屏障,而此种经济模式而产生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易催生调整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私法”,人们更难以树立与民事契约相关的权利义务观念。有许多研究认为中国古代的国家运作体制依托农业而生,例如在国家机器运作体制时重季节、顺应天时,法制契合生活方式而从简,法律传统文化趋向于追求稳定等。孔子生于这个时代,思想便受到外部物质环境的影响,分村落而居的生活习性进一步形成了宗法家族制度,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吃穿用度自给自足,于是村民之间民事纠纷相对较少,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理念根深蒂固,依附关系高于独立人格,即便出现了纠纷也可通过家族中的长老调解或仲裁,一味地争讼不仅劳民伤财,而且可能家破人亡,通过调处便可最后以和解的方式省去打官司,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
自然经济的长期发展为宗法制的盛行提供了丰富的土壤,中国古代的社会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地缘关系,世世代代毗邻而居,定居产生“熟人社会”,家庭与乡邻相互依赖,在农耕文明的封闭下宗族和国家息息相关,紧密结合,形成了特有的“家国同构”体制,无讼思想在此政治基础上应运而生。
宗法制最早源于周朝,王公贵族以此为依据,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并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古代中国以宗法制为社会纽带,地方官员是百姓的“父母官”,民众是地方官的“子民”,家庭是国家的缩影,国家是家庭的延伸,君即大家长,亲为小家长,宗法与政权相互融合,并行不悖。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父母官诉讼”历来存在于中国传统中,官员为父母,百姓为子女,其中的原理与家庭中父母训诫子女的过错,调解孩子们间的争执一般。宗法和政权交融的社会环境下,君父一体,家国如一,争讼自然成为家庭不睦的表现形式。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宗法制度下家人之间诉讼代表不睦,“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打断骨头连着筋,血脉相连不可分割,个人应以家族利益为重。而家国一体化思想的不断深化并不能直接产生形式更为激进的诉讼模式,调处息讼的解决方式无疑将提高社会的稳定程度,无讼思想自然成为最好的调整利益关系的价值取向。
3、礼法交融的文化根源
礼法交融一方面要求反省内求,另一方面强调教化。礼调整的对象是国家的根本性制度和人们的行为规范,独特的思维智慧代代传承,修君子之德和与人为善成为礼法社会的道德标杆。有学者研究认为,“礼”是起源悠长、贯穿整个传统古代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学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思想,不仅在各个方面影响到社会生活,而且还调和了人与人以及人与天地宇宙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儒家学派承袭“周礼”,又总结了“以仁为主,仁礼结合”的仁学伦理观点。论语中孔子认为“仁者爱人”、“亲亲尊尊为仁”、“克己复礼为仁”都是对“仁”的解释。无讼实际上是礼法交融的体现,强调重视道德修养,不得违反礼乃是横亘在每个人头上的一把戒尺,同时追求个人利益更因违反礼而被指责为道德低下,诉讼为“礼”所不容,无讼思想占据社会主流。“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强调了礼法对国家政治的重要作用,“德”高于国家及法律,惠及天下万民。正如《唐律疏议》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成者也。”
4、和谐稳定的秩序追求
在西周社会,统治者强调用礼法追求社会和谐与稳定,从宏观层面巩固了无讼思想的主流地位。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知礼应是每个人必备的素质,礼治服从于传统规则,社会的教育逐步加强人们知礼的程度,故打官司成了一种可羞之事。在社会心理中,只有礼治失效才会导致诉讼,和谐的大同世界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而无讼思想恰恰符合这一价值取向。传统文化推崇人与自然亲近、人人之间相互仁爱、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和谐,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孔子渴望社会得以“故自无讼之可听耳”的纷争渐息,没有诉讼的和谐状态,而古代中国人民对于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追求正是无讼思想生根发芽并得以开花结果的丰润土壤。
(三)无讼思想与其他学派的联系
春秋战国以来百家争鸣,许多学派都对司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利益客观存在,冲突和纠纷只增不减,而诉讼可解决纠纷,但各学派所追求的共同境界并非通过诉讼达到社会治安,而是希望通过无讼。无讼思想的确首创于孔子,但无讼境界并非儒家一家之愿,道、法两家不仅认同而且积极推崇这一主张,在这一方面两家学派与儒家思想别无二致。
道家强调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以自然本质相通,即“天人合一”,主张“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老子云:“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引导百姓回归道中,加强教化,使百姓敦厚,而不靠统治者的令行禁止加以约束。老子认为,靠人力强为的必定失败,执着不放的终究会失去,因此治理天下应该无为而治,摈弃法条,由内而外改变人们的思想,一切顺其自然,达到和谐完美。
道家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才使纷争不息,老子不认为法律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令打破了自然的原始状态,破坏了这种原始和谐,因此人们必须去除纷争之心,效法自然以恢复和谐。“绝圣弃智,利民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无欲”便可“无争”,“无争”才可无讼,因此老子推崇了“无为而治”。这种幻想在实现的概率上甚微,但希望人们减少甚至消弭纷争,追求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表达了对美好世界的向往,这从本质上与无讼境界一致。
不同于儒道两家,法家虽同样追求和谐社会,但手段更为激进,积极而为,运用重刑,希望通过“以刑去刑”达到“定纷止争”。法家并非纯粹的理论派,而是侧重于入世的行动派,法律的实际运用较强地约束了国家的政治、文化以及思想,高压统治下企图打造出一个法治严明,安稳进步的社会。且其发展过程中不断修正以适应时代发展,取儒家所长补法家所短,儒法互济,外儒内法,在以人治为统治方式的古代中国较好地加强了中央集权,稳定封建社会阶级,刚柔并济从而调节了人的欲望与社会结构间的矛盾。虽然其“以刑去刑”的手段与儒家的“以德去刑”在实现手段上形成鲜明对比,但通过严刑峻法来杜绝犯罪的可能性,与儒家追求无讼境界的理想别无二致。
社会的发展推动法律的完善,法律的完善反促社会文明的进步,当社会文明程度发展到最高境界时,无讼世界就会正式开启,但这是最高理想。在实践中由于人性的多样和物质生活的进步,诉讼只多不少,不论是道家、法家还是儒家,尽管其解决诉讼的价值理念与手段大相径庭,但共同追求的社会政治目标殊途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