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究高校法学教师确立法治思维的意义,以及进一步思考培养这种法治思维的路径,必须先对高校法学教师这一特殊群体法治思维的具体内涵有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界定
法治思维无疑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而理论上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多种不同的表述,但一般认为,其是指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自觉运用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逻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推进各项工作的思维方式。具体而言:
其一,从评价标准上看,这是一种合法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将合法与否作为认识和评价事物的首要标准,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分清合法与非法,要求人们守住合法底线,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其二,从客观形式上看,这是一种理性的逻辑思维。这种思维要求从法律的角度出发,适用法律的基本逻辑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进而判断和处理各种问题。进一步而言,这种思维方式强调基于抽象的理性认识,运用已有的法治理念、法律规范等来应对实践问题,以谨慎缜密的内在逻辑分析为主要表现形式。
其三,从内在要求上看,这是一种规则思维。法治要求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恪守既定的法律规范,服从于法律本身的权威;法治思维应该具备法治所固有的特性,当然应该强调规则意识。这种思维方式要求尊重法律规则,以既定的法律规范文本为基础,对具体事实进行分析和处理,但并不排斥对法律规范的合理解释。
其四,从核心内容上看,这是一种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思维。诚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这种思维方式将保障和实现公民个人的权利视为法治的最终目标,要求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突出权利本位,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当然在强调约束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权利绝对化的倾向保持相当程度的警惕,不能忽视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或责任。
其五,从价值追求上看,这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的思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法律面前,人们可以在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获得公平的对待,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但是,实质公正需要以正当的法律程序作为重要载体和实现方式;只有保证程序的正当性,才能使法治得到真正贯彻落实,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进而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二)高校法学教师法治思维的具体内涵
高校法学教师一般具备比较丰富的法学专业知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是法学理论研究和教育活动的直接实施者,是法治思想传播和法治实践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法学教师这一特殊群体应该确立法治思维,即自觉运用法治理念、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逻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推进高校法学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思维方式。具体而言,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坚持合法性思维。高校法学教师应该将宪法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范作为自己工作的评价标准,自觉遵守和执行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将是否合法作为认识事物的起点,放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首要位置。
其二,坚持理性逻辑思维。高校法学教师应该把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思维方式,在应对和处理各种具体问题时,需要保持客观理性的认知态度,尽量克服主观情绪的不当影响。同时,强调对问题进行分析、推理、判断的逻辑思维能力,保证对问题处理最终结论的严谨性、合理性。
其三,坚持规则思维。高校法学教师也要将规则意识贯穿至自己的具体工作中。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教学和管理活动中,恪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学、管理职责,在课堂语言教学、校内外实践教学以及学生事务的管理工作中规范自己的言行,按照规则分析和处理问题。此外,在科研活动中,还应恪守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成果的发表和发明创造要自觉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其四,坚持权利义务思维。高校法学教师应该摒弃传统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权力观,树立基本的权利、义务思维。主要是在管理活动中,法学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要以不损害学生的基本权利为底线,不得做出与保障学生权利相悖的管理规定,同时为学生指明履行相关义务的范围和方向。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法学教师应该启发、引导学生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既要让学生认识到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也要使学生形成主动履行义务的意识。
其五,坚持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思维。高校法学教师应该将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观念牢固树立和真切践行在自己的工作中。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平等尊重和对待学生,赋予不同籍贯、不同民族、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在荣誉授予、奖励评比、学生干部选拔、考试考核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得出现歧视性管理规定或言行。同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规则处理对学生的教学、管理事务,保证处理过程的合理性、完整性。在科研活动中,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正当程序为法学研究的思维方式基础,有力批评和驳斥以损害法的实证公正和程序公正为观点的论说,守护社会正义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