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层面,并未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WTO作为成员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仅可对成员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进行规制。从WTO现行协议中有关竞争的条款来看,WTO竞争政策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透明度要求以及针对违反竞争做法的协商和合作程序。出于全球竞争和主权的限制,在WTO框架下建立全球统一的竞争政策上不现实,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仍将是影响全球竞争最重要的法律措施。欧盟形成了一种单纯由外部审查的国家援助制度,主要由欧委会竞争总司负责实施。目的与宗旨为:未经竞争总司的审查,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国家援助。欧盟国家援助制度旨在确保共同市场的两大支柱——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不受政府权力扭曲,并为所有经营者提供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欧盟的竞争审查国家援助制度区分了不同情形下的区别对待,并且由外部机关直接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国家援助分流分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从国家层面上看,国际竞争政策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已有 120 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美国作为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先行者,在长期实践中,美国逐步形成并提出了竞争倡导制度。包括竞争评估、倡导发布真实信息、提交法律处理意见等内容。时至今日,竞争倡导制度以被大多数国家所借鉴。
澳大利亚NCP国家竞争政策由竞争原则协议(CPA)、行为准则协议(CCA)、执行协议(Implementation Agreement)组成,对竞争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进行了规定。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实行竞争评价制度,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实行竞争评价制度,分为内部竞争评价与外部竞争评价两种。
整体上看,国际现有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并积累了长期实践经验,审查主体职责明确,政策的可操作性较强。以上国家组织和国家的审查制度作为当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平竞争审查的典型,其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与教训将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实施提供宝贵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