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目前在我国入院生活的未成年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况,一是不清楚或无法查到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无独立能力的未成年人;二是父母去世或者宣告失踪,并且找不到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无独立能力的未成年人;三是父母缺乏监护能力,并且找不到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无独立能力的未成年人;四是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无独立能力的未成年人;五是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人的其他无独立能力的未成年人。
(一)福利院机构未成年人生活现状
一是被领养未成年人(含涉外领养)生活现状。在孩子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后,福利院承担法定监护人义务,如果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相关领养手续后,机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会发生相应变化,由原来的福利院机构变成领养着,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卫生等均有领养着承担,该机构拥有监管职责,如发现领养未成年人受到虐待、暴力等情况时有权对该领养人追究责任并向相关机构报告,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家庭寄养未成年人生活现状。我国家庭寄养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所有寄养孩子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转款专用。在寄养中采用“家庭寄养工作领导小组——家庭寄养委员会——家庭寄养工作办公室——家庭寄养康复指导中心——家庭寄养工作站——寄养家庭小组长——寄养家庭”构成的七级管理体系。基本生活由寄养家庭照顾,入学根据寄养家庭住址就近入学,医疗卫生方面也是在寄养家庭照顾下就医,基本生活、教育、就医等费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规定》进行补贴。
三是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未成年人生活现状。集中供养是我国儿童福利机构传统的工作方法,也是应运最为广泛的工作方法。目前,在我国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主要按照2018年10月25日民政部部委会议通过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均有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供。
(二)存在问题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问题主要存在于家庭寄养未成年和机构集中供养未成年方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现实问题。
一是亲情冷淡,心理问题突出。在这方面,寄养家庭和机构集中供养家庭的未成年人成长中都会出现,就寄养家庭而言,李尔思(2015)在《我国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困境与出路》中提到,毕竟孩子并非亲生,对不是亲生孩子的感情投入少,有的家庭认为自己只需要在物质上提供资助,在感情上的投入则是不必要的。就寄养动机而言,赵川芳(2017)在《家庭寄养:现实困境和完善对策》中提到,寄养家庭寄养儿童大多出于对孤残儿童的同情和爱心,不可否认也存在着一部分家庭出于获取劳务费,或者为从寄养儿童生活费、医疗费中谋利而进行儿童寄养。对于动机不纯的这类寄养家庭而言,不要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已经属于万幸,至于亲情的关怀便成了奢望。就福利机构而言,由于机构工作人员有限,且缺乏专业的价值理论,对孩子的心里需求关注的较少。
二是文化教育单一。这个问题对于机构集中供养的未成年人尤为突出,机构集中供养的孩子就近就学,由于机构的体制化,对集中供养的孩子在个别化、兴趣化的培养方面不足。如王思远、王建龙、胡继元(2018)在《我国城乡儿童福利设施状况、问题与体系建议—基于“幼有所育”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目标》中提出我国儿童福利设施目前存在设施体系单薄、设施不足、服务对象相对局限、差异化需求嫩以满足等问题。
三是社会融入差。不管是家庭寄养孩子还是机构集中供养孩子,由于自己对自身的认同感比较低,容易产生自卑心理。同时,周围环境对其包容性比较差,甚至会出现受歧视等现象,这对他们的人际交往、社会融入等方面产生困境。如陈川、李方辉(2015)在《我国孤残儿童社会融入现状与对策研究》中就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应的研究,并根据现实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谢宇、冯婷(2018)在《福利院孤残儿童社会化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基于“类”情境的探索》中就福利机构儿童社会化困境从社会环境、生活环境和就业环境三个方面做了分析研究,提出机构儿童成长过程中,对“类”情景照顾模式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