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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现状
 
更新日期:2019-12-12   来源: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25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诉讼与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人工智能从诉讼与非讼两个角度发挥其作用。从诉讼角度而言,在政策的支持下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诉讼与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人工智能从诉讼与非讼两个角度发挥其作用。从诉讼角度而言,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正如火如荼的展开;从非诉角度而言,我国法院为主导的“诉调对接中心”,智能辅助机器人以及国际普遍发展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逐步发展。
(一)人工智能在诉讼中的应用
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确立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 “三步走”战略目标,并具体描述了我国政府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态势、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资源配置、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六个方面。该文件明确将 “智慧法庭建设” 作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重点任务之一,提出“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的目标。在政策的指引下,各地法院开始了建设“智慧法院”的探索。如上海高院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江苏南通中院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庭审及办公语音识别系统”、北京法院的 “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海南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苏州法院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设。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运用贯穿包括立案、庭审、裁判与执行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
(二)人工智能在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应用
在非讼纠纷解决方式中,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发展;二是以法院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平台。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提升以及电子商务的出现而应运而生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于ODR概念的定义,不同主体也有其不同的理解,按照全球电子商务论坛等国际组织对其的定义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网络上所有由非法庭而公正的第三方,解决电子商务契约所引起的纠纷的一切方式。” 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其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电子商务而引起的纠纷,还适用于其他民商事纠纷。ODR最常用的方法时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方法,如企业内部设立的“在线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网络购物平台的纠纷解决程序。目前情况来看,ODR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不公开报价和请求。这种模式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化地处理纠纷。二是在线ADR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把ADR的服务运用到网络环境下以解决纠纷,但也并非是ADR与互联网、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新的纠纷处理模式。三是计算机辅助交涉模式。这种模式是把各方的争议分解成可量化的要素,并通过一种专门设计的计算机程序,辅助争议各方都能达成最大满意的综合解决方案。
我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是以法院为主导的,“以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按照政府主导搭建框架,多元纠纷解决机构(公益群众性组织、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盈利性公司、ODR平台)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模式运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崇州市法院的法律问答机器人“小崇”以及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创办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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