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1]
(一)可行权条件的种类
包括业绩条件和服务期限条件。
1.服务期限条件——企业员工或其他方为企业服务一定的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2.业绩条件——在服务完规定的期限基础上,企业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
业绩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二)可行权条件的设定
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中提到,业绩条件中的指标设置可选用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财政部对于可行权条件的设定给了企业较大的自主空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和行业特点来选择适合本企业绩效考核的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但原则上,企业所选择的业绩指标不应低于历史水平。
(三)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1.可行权条件对等待期的影响
对于股权激励可行权条件中设置服务期限条件的,等待期为规定的服务期限时长;若为特定的业绩条件,应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测等待期长度,并且当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时,如果后续业绩结果预测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的,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做出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变更等待期长度。因在等待期内,企业已经获得职工的服务,应该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所以企业可行权条件也对股权激励成本费用的分摊期间有所影响。
2.可行权条件对预计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影响
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应根据服务期限和非市场条件能否实现的合理估计来调整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如果能够实现,则对应的权益工具数量应在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中体现;反之,则不体现。市场条件能否实现不影响预计行权数量,其在授予日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时已经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