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基本特征
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以及科学范围内同时具有独创性并可以被一些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文学作品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属于智力成果的文学作品,也就是说作者经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第二就是独创性,其含义主要有两点。其一就是文字的字面意思,该作者创造的文学作品应独立完成,而非靠剽窃等手段创造的文学作品,只靠单纯的收集记录以及复制不可称之为文学作品。其二是文学作品需要有创作性,该部文学作品中必须体现出该作者个人的个性特征,该个性特征只是对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并不是指文学作品的思想或是所要表达的主题。第三就是可复制性,文学作品必须可被复制即可被其他人感知到其存在。而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文学作品的表达。
2.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构成要素
表达、思想以及主题是文学作品必不可少的三要素,其中文学作品的表达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思想表达又可以分成两个层面:一是实质,二是形式。在作者创作的开始即有了对该篇文学作品的表达思想,在创作过程中便把自己的个性慢慢浸入到作品的表达之中,从而形成各种有实形的表达,表达的实质也是有形形式的一种前态。而实际上,作者的表达在形成有形的形式前便在自己的脑中有了表达,但这种表达是无形的、不可复制的,无法被其他人感知,故而无法被著作权法所保护,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应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的表达形式,不存在于作者的主观层面之中。虽然著作权法为了兼顾每一方的利益从而保护的是有形状态下的表达形式,但实际情况中在有形的表达形成前往往便已有了表达的思维实质。
3.文学作品“思想”和“表达”的区分
区分清楚“思想”以及“表达”是文学作品抄袭认定的重要环节,在认定过程中如何将主观思想找出并将其表达形式作比较是不可忽略的。由于思想以及表达的特殊性,二者的界限有时会模糊不清,这就需要判决时的慎重考虑。目前主要应用的法律原则是:思想和表达的两分法,这其中又有:内容与形式区分、减除测试、抽象测试、模式测试等判断思想以及表达的测试方式[2]。
第一,内容形式区分法;内容形式区分法存在于版权法制发展的早期时代,由于当时的著作权保护被狭隘的控制在有形的范围内,所以导致其核心表达与思想的区分方式简单很多。这时的表达往往单纯是指作者所创作的文学作品的稿件,简单的复制以及利用都被版权法所禁止,其他的均为合法行为。这一方式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所慢慢淘汰。现代的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已经不再拘泥为传统概念上的形式,思想以及表达的区分不再通过形式和内容来进行区分。
第二,减除测试法;减除测试法是将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学作品拆分并剔除那些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然后再把剩余的被保护的部分来二者进行比较。先将两部争议作品拆解为“语言、表达、主题与框架”四大主要部分,再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题”以及“框架”之后进行对比来进行分析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减除测试法是传统的区分思想以及表达的方法,主要利用了是否可版权化的要素来进行排除比较,也体现出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范围。
第三,抽象测试法;抽象测试法是要先将文学作品抽象提炼出不同层级、不同档次的思想以及表达,如果二者的相似性处于较高层次的话,那么侵权的可能性、嫌疑就相对较小,如果二者的相似度处于较低层次的话,侵权的可能性就较大。测试是否侵权就需要在两部文学作品中的最低层级中比较侵权可能性的大小。抽象测试法也具有瑕疵,就是在这个方法中人的主观意识可能会大于客观规律,没有人可以确定表达和思想的明确界限在哪里,尽管如此抽象测试法也存有不可以被忽略的重要意义。
第四,模式测试法;模式测试法同样是将有争议的文学作品拆分提取,提取一些构成作品主要核心的角色和重要情节要素,然后将其进行比较是否具有相同的形式,从而判断是否侵权。模式测试法相对于抽象测试法的准确性更为严谨、精确,是因为模式测试法清楚的提出了文学作品被拆分的诸多要素中那一点需要著作权保护。尽管如此模式测试法也一样具有瑕疵,也未明确的提出思想和表达的具体区分点到底在哪里。
思想表达两分法被普遍的应用在认定文学作品抄袭案件中,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但在实施思想原则两分法的时候应当正确的使用好每种思想表达区分的方式方法,当然也要明白这种方法的瑕疵与不足并结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根本原则来做出不同案件的合理、公平的结果。
思想是抽象无形的,表达是实际存在的,但二者的界限尚且存在模糊不清的状况。尽管如此,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仍有不可撼动的司法地位,成为衡量文学作品是否涉嫌抄袭,保护著作权的有力手段,应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