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坎伦关于价值“推诿责任”的说明并非道德哲学史上的首创,该理论在西方道德哲学传统中有深远的理论渊源。这一传统可以追溯至弗朗兹·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布劳德(C.D.Broad)、大卫·罗斯(David Ross)、尤因(A.C.Ewing)、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哲学家。
19世纪德国哲学家弗朗兹·布伦塔诺是上述传统的开端者。他认为 “x是善的”是这样一种判断:其对x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是正确的判断。哲学家们将持这种观点的人称作“推卸责任者”,关于价值与态度的关系称之为“合适态度的分析”(‘fitting-attitudes’analysis),或者简称为FA-analysis。其基本观点认为:x是善的意味着对于x采取积极的态度(a pro-attitude)是合适的。
在布伦塔诺以后,这一观点的不同形式被不同哲学家支持或者重新阐述。例如尤因将“善”定义为“对某物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pro attitude)”,这里积极态度涵盖了“对于某物的任何一种支持性态度”,这些态度包括“选择、愿望、喜欢、追求、赞同、赞美”。罗尔斯认为,“当且仅当在已知人们使用X的特定目的或意图(以及无论何种其他恰当的附加因素)的条件下,A具有人们能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比普通或标准的X更高级的)那些性质时,A是一个善X”。此外,合适态度的分析还被艾伦·吉伯德(Allan Gibbard)用于一系列的道德概念,他认为“我们通常说令人渴望的,其表达的是渴望某物是合适的,能够得到正当证明的,或者理性的。如果某种令人渴望的东西可能根本让人产生不了渴望的感觉,我们就能假设性的说:如果某件东西对其进行渴望有某种正当理由,如果对其渴望有意义,如果对其渴望是合适的或者理性的,那么它就是令人渴望的。类似的,令人喜欢的事物是能够理性喜欢的事物。”但是布伦塔诺以后这些关于价值的“合适态度分析”都是零碎的、不系统的,这种“合适态度分析”都是涉及价值与某种适合(fittingness)或者应然(oughtness)之间的关系。直到斯坎伦复兴了这一传统,将这种“推卸责任”的理论运用于新的领域(当然斯坎伦并未将自己的理论归溯为这一传统,他只是指出自己关于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类似于罗尔斯和谢利·卡根(Shelly Kagan))。在斯坎伦那里,价值所涉及的应然范畴进一步系统化理论化为理由的范畴。斯坎伦探讨的是理由与价值这两种伦理学基本概念的关系,这种“合适态度的分析”也转变为另外一种形式:X是善的就意味着X有某些性质,这些性质能够提供支持X的理由。
在继承前人理论并加以创新的基础之上,斯坎伦通过契约主义的视角将关于价值的“合适态度的分析”理论化为一种关于价值的新的理论——“推诿责任”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