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坎伦的价值“推诿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关于善或者价值与行为理由的关系的新阐述就引起了哲学家们的强烈兴趣,在道德与政治哲学界掀起了一股讨论“推诿责任”说明的浪潮。斯坎伦“推诿责任”理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斯坎伦“推诿责任”的说明不仅在价值和行为理由之间建立了一种紧密联系,而且还促进了伦理学基本概念的转换。
在道德哲学领域,尽管存在着许多概念,但概括来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被称之为评估性概念(evaluative concept),诸如“善”(good),“恶”(bad),“价值”(value),“优秀”(excellence)等等都属于这一类概念,第二类被称之为义务的或者规范的(normative)概念,诸如“正当”(right),“不正当”(wrong),“应该”(ought),“义务”(obligation),“要求”(requirements),“责任”(duty)和“理由”(reason)等等属于第二类概念。这两类概念的每一类概念都不能脱离相应的另一类概念存在。道德理论的结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联系这两类概念。本文把价值(value)和理由(reason)分别作为评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的代表,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斯坎伦关于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中,价值被解释为我们对于有价值的事物应该采取的态度——对该物采取这种态度是合适的并且有理由的,这种态度还包含对于该物以合适的方式采取行动。珍视(to value)某物意味着理解该物所提供的理由,并按照这些理由采取行动。这就避免了将价值看成事物本身的某种独立的、不可知、不可分析的特性。这种关于价值的理解阐明了价值并且解释了我们为什么应该重视有价值的事物,这种价值的正当性证明方式非常简明而且直接。由此,“推诿责任”的说明将评估性概念与规范性概念提供了一种简单又符合直觉的联系:我们说价值具有理由给予(reason-providing)的特性,也就意味着有价值的事物能够为我们提供理由。同样,当我们有理由做某事,这件事情肯定是有价值的。因此,在“推诿责任”说明中,价值的性质就等同于理由给予的性质,通过此种方式,斯坎伦将评估性概念价值归于规范性概念理由之中,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变成了“理由”而非“价值”。
其次,价值“推诿责任”说明的提出批判了当时道德哲学盛行的目的论价值形态。
当代许多哲学家倾向于从目的论角度理解价值概念,斯坎伦将这种目的论的价值概念概括为:价值的基本承担者是事态,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可能的走向。在目的论者看来,价值是可以量化的,不同事物的价值是可以量化并进而进行比较的,我们有理由采取的行为就是促进最大量化的价值。例如,当代盛行的功利主义就是一种目的论哲学,福利(well-being)被功利主义者看成一种主要的价值:福利对于个体来说,是个体有理由最大化促进的某种价值,福利的最大化是功利主义最基本道德要求,福利的多寡是判断事情价值的标准,福利概念也是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
尽管“有价值或者是善的就是应该得到促进的并且其发生是好的”这一目的论观点看起来是正确的,但是在斯坎伦看来,我们不能仅仅从目的论角度来理解价值——对于有价值的事物来说,重要的不是促进价值的最大化,而是对于该物持某种肯定态度,并依照相关理由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斯坎伦看来价值是多元的,功利主义视为核心的福利概念,在斯坎伦看来,并不能充当一种道德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他认为一种具有说服力的道德理论所依赖的并不是某种福利概念,行为的理由也不能由福利的多寡来提供。道德理论应该从人的生命出发,人的生命本身是有价值的,人作为一种理性造物能够认识到不同的理由,能够依赖于不同的价值所提供的理由,采取不同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因此,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在于用没有理由拒绝原则来对待彼此。这种具有多元结构的价值观就与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论价值观形成了对照,不仅批判了当代道德哲学中盛行的目的论哲学形态,还为斯坎伦理论的主体部分——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理论奠定基础。
最后,在关于价值性质判断的元伦理学难题上,价值的“推诿责任”说明能够保持中立。
关于价值的性质的说明一直是伦理学的难题,在关于价值的“推诿责任”的说明中,斯坎伦将“善或者价值看成非自然特性,也就是纯粹形式的高级特性,这些高级特性包含某些能够提供相关理由的低级特性。” 这种定义就将价值的性质仅仅等同于理由给予的性质。通过对价值性质的限定,斯坎伦将对于有何价值的问题转化为有什么理由的问题。
在关于理由问题上,我们既可以从一种认知主义的角度,将其看成是某种命题的表述,也可以从一种非认知主义角度,将其看成是某种赞成态度或者认可的表达。按照“推诿责任”说明,价值也既可以看成是关于理由的一种认知的判断,即对某种命题的判断,也可以看成是一种非认知的判断,即对某种赞成或认可的判断。通过这种将价值问题向理由问题的转换,就避开了关于价值性质判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