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多余性论证”的批判。
批评者认为“多余性论证”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批评者认为斯坎伦的“多余性论证”并不能证明“推诿责任”的说明优于摩尔的说明。斯坎伦认为自然性质能够充分的说明行为的理由,也就是说斯坎伦所认为的低级特性具有理由给予的性质,而摩尔是完全反对这一点的。因此,斯坎伦“多余性论证”只能说明他为“开放性问题”提供了另一种解释途经,并不能证明其理论的优越性。
其次,在多余性论证中,斯坎伦强调自然性质为我们行为提供理由(斯坎伦认为这些自然性质是“非规范性的”(non-normative),在其后来的论文中,斯坎伦又称这些性质是“非评估性的”(non-evaluative)。),他将善或价值提供理由的低级特性限制为自然性质。批评者认为这种自然性质与行为理由关系并不符合我们的哲学常识:按照直觉,某些自然性质本身并不能为我们提供理由,这些自然性质带有某些评价性内容,自然性质和这些评价性内容共同构成了我们行为的理由。例如,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了癌症产生的原因,这一事实构成了我们欢迎这项发现以及支持其进一步研究的理由,但是事实上并不仅仅是这种事实为我们提供这些行为的理由,我们对其进行欢呼的原因还包括此发现是一项意义重大的发现,因此并不仅仅是自然性质构成我们行为的理由。
同时,批评者还认为,给我们行为提供理由的有时并不是物体所包含的自然性质。例如,旧金山金门大桥因为其新颖的结构和超凡脱俗的外观被国际桥梁工程界广泛认为是美的典范,该大桥的美部分依赖于其某些自然性质,但是这座大桥作为一件人造艺术品,我们赞美它并不是由于其自然性质,而是由于它是体现人类创造力的一项伟大工程之成果。
(二)对“多元化论证”的批判
除了对斯坎伦“多余性论证”的聚焦,批评者认为其“多元化论证”也不成功。斯坎伦认为其“多元化论证”与摩尔的观点形成了对照。在斯坎伦看来,摩尔在关于善和价值上持某种“一元论”的观点。因为摩尔认为有某种单一的,能够适用于所有这些情形的理由提供的特性,这一特性是由善提供的。但是实际上摩尔的观点在“一元论”和“多元论”中间是中立的,虽然摩尔强调是单一的善为我们提供行为的理由,但我们判断事物是“善”的或者“有价值”的理由上却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摩尔也在某种程度上接受理由的多样性。因此,摩尔的理论并不是和“推诿责任”说明对立的某种一元论观点,二者并不涉及“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对立。
斯坎伦的批评者认为“多元化论证”将提供行为理由归结为自然性质过于狭隘,此外,这两种证明都不能说明价值的“推诿责任”的说明如何优越于摩尔的理论。因此,斯坎伦的“多元化论证”和“多余性论证”并不能成功证明其理论优越性与不可替代性。
虽然斯坎伦的“多元性论证”和“多余化论证”无法证明其理论优越性,但是这种批判并不能驳倒“推诿责任”理论本身。“推诿责任”说明对善与行为理由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多元性论证”和“多余化论证”的失败不能否认“推诿责任”理论对当今道德哲学的发展所产生的重要的理论意义。迄今为止,“推诿责任”说明面临最严重挑战是“错误理由”问题,“错误理由”问题不仅质疑斯坎伦的“推诿责任”说明理论的合理性,这一问题的提出更是对任何企图将价值等同于某种理由或者态度的主张都提出了挑战,也即所有“推卸责任者”都会面临这种挑战。
(三)“错误理由”(wrong kinds of reasons)问题
虽然斯坎伦的“推诿责任”说明将价值与理由等同起来解决了许多伦理学上的难题,但是这种解决方法也遭到了许多诟病。因为按照常识理解,“善”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有价值的”,比如某些属性或者功能的“善”,就不能被看作是有价值的,如好的锄草工具不能被看成有价值的。同时,将二者等同起来造成直接后果就是“错误理由”(wrong kinds of reasons)问题。
错误理由问题首先是由拉宾诺维奇(Wlodek Rabinowicz) 和拉斯姆森(Toni Rønnow-Rasmussen)提出,他们认为用“推诿责任”的说明来分析价值会导致一种反对意见:“从直观上说,价值与相关的态度的联系是不直接的。尤其是,在一些情形中,我们对于没有价值的事物有理由持一种赞成的态度。反之亦然: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事物我们可能有理由不持一种赞成态度。义务论与价值论之间的这种贴合方式是不完美的,因此,这种分析方式会产生一定问题。”这种问题被拉宾诺维奇和拉斯姆森称作“错误理由”问题。他们认为只要“推诿责任”说明将某物的价值等同于支持该物的理由,就会面临“错误理由”的问题:可能有某种理由,这种理由对于一些没有价值的物体持一种积极的支持态度。
“错误理由”问题通常发生在一些情形中,在这些情形中对于某物的支持是出于道义论的理由,这种支持有某种工具性的价值,但是持支持态度的物体却没有价值。这种“错误理由”问题被不同哲学家通过不同例子进行说明。克里斯普曾经举了一个著名的关于恶魔的例子:想象一下一种情况,除非我喜欢一个没有价值的茶杯托,否则一个恶魔会给我带来巨大痛苦。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没有价值的茶杯托是值得喜欢的,但是因此就认为茶杯托本身的存在是有价值的,无疑是没有道理的。在恶魔的例子中,“恶魔会惩罚我”这一事实给我的行为提供理由,即认为茶杯托是有价值的,因此,喜欢茶杯托具有某种工具性的价值,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茶杯托本身是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