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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对城镇化的积极影响
 
更新日期:2019-12-17   来源: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   浏览次数:26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大兴区出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共有产权房,是我国首次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扩展到居住用途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了新的途径。农村集体经营性

 
大兴区出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共有产权房,是我国首次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扩展到居住用途上,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了新的途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前端,也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必要手段。
(1)保障农民利益。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农民没有获得建筑物下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当城镇化发展需要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时,一般由地方政府征用土地并支付补偿成本,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共同享有土地的使用利益。讲到这里我们不免会想到一些屡见报端的矛盾纷争,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时,可能会强行征用,农民得不到补偿,或者补偿过低与市价严重不匹配,还可能发生由于某种原因这部分补偿没有落到农民手里。2013年 11 月,关于农村土地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 的决定》。该 《决定》明确指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决定将打破地方政府的固有利益,将此利益切切实实转移给农民,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出让土地所获得的利益。
(2)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用地紧张问题日益严峻,仅仅依靠旧城区改造显然已经无法解决用地需求越来远大问题,只有通过将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才能解决目前用地紧张问题。土地需求增加土地资产价值显化,农村土地也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的价格也要受到需求与供给关系的影响,在现行市场经济改革的影响下,通过市场自身调节土地价格无疑可以有效地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在城镇化建设需要时,很多良田会被地方政府强行征用为商业用地,致使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农民承包的土地得不到保障被随意征收而得不到合理补偿,久而久之农民将会对土地承包权失去安全感,农民不敢长期承包土地,大量土地荒置,土壤肥力下降,后果惨重。
(3)缓解城镇化进程中治安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等原因,其主要作用的是政府,农民是否获得利益,利益分配是否合理,这些都未可知。此间利益的不透明,极易引发农民与政府的纠纷,使城镇化进程受阻。农民被强行征用土地,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就有可能能会进程谋生,这就有可能导致城市外来人口无序聚居,建筑与消防安全事故频发,治安事件频发,影响城镇化进程。。一旦打开农村土地市场,可以解决目前“城镇流动农民”的问题,帮助农民共享市场体制改革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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