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发生的所有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中,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是值得研究的典型代表。事件的经过:受害人全家一起自驾车参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里的虎区,在参观之前,动物园与赵某签署了与免除责任相关的入园协议书,向其一家人发出了“六严禁”通知单,而且动物园工作人员口头要求禁止游客在园区私自下车,关好门窗等。此外动物园在园内也设置多处警示标识,要求游客珍爱生命,严禁下车。园内巡逻工作人员发现赵某私自下车时通过喇叭呼喊要求其返回车内。老虎攻击赵某时,园内值班人员不停的按车喇叭、踩油门企图对老虎进行驱赶,但都没有下车营救。赵某的母亲周某和丈夫刘某见状也下车驱赶虎,最终周某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全身多处受伤。
(一)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事故发生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密切关注,就动物园的一系列行为是否达到了管理职责的标准,不同的学者、专家给出了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事故排查工作。隐患的排查既应排查游人行为的安全生产隐患,还应排查旅游方式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预防与救治措施的安全生产隐患。如果有其中一个未做到,就属于未尽职。该观点认为,动物园在安排游览项目时依靠的是游客的自觉性而非项目的安全性,这显然是未尽管理职责。还有的人指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要求游客签订《责任协议书》,提出必须关紧门窗,严禁下车的要求,还竖立警示标语,时时提醒游客注意相关事项。根据该学者的观点,动物园一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二)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法条所述,动物园里的动物侵犯游客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后,首先应该推定动物园有过错。若动物园若想要免除责任的承担,就必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该尽的管理职责。但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糙,对动物园是否履行了管理职责,如何才算尽到管理职责缺少详细的规定,导致条文的规定不能与复杂的案件情况相适应,发生动物园动物侵权以后,动物园和受害人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双方当事人也都埋怨颇深;法律条文表述的不明确导致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所采纳的关于管理职责标准的意见也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游客在遭受动物侵权后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出现了适用不利的问题,并没有产生理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动物园在动物饲养方面很专业,营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还发挥着社会公益职能。动物园该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管理,才符合法条所述的“管理职责”?该怎样管理才能在动物袭击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以后,不用承担责任?该如何进行判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