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数决原则形成的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决议,在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给异议的少数股东带来明显的负担。为了保护少数股东免受多数股东的压迫,实现两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法设计了异议股东评估权制度:公司及多数股东可以实施其公司计划,异议的少数股东则有权要求在获得补偿的前提下退出公司。少数股东能否就其股权获得合理的补偿价格,关系到其能否公平体面地退出公司,同时也是评估权制度成败的关键。
评估权制度下的补偿定价,乍看之下,是一个会计层面上的估值问题,是针对企业及其股权之价值的数据测算;然而在更深入的层面,估值涉及到不同估值方法及相关因素的取舍,相关不同的选择会导致股东之间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因此,它也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价值选择、利益关系平衡的问题。换句话说,会计层面上的“估值”是事实判断,以经济逻辑为支撑,体现了其对于补偿定价的工具性价值,因此是会计专业人员的任务;法律上的补偿定价问题,则是立法判断,应当体现立法者赋予评估权制度的特定的价值使命。估值方法及相关因素的具体选用理所应当服从评估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其所用。唯有如此,补偿定价机制才能得出符合评估权制度目的的、“正确的”估值结果。本文正是从法律判断的意义上,来研究评估权制度下的补偿定价问题的。
实现评估权制度中合理的补偿定价,简单来说,需要解决目标及手段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退出补偿的目的以及符合此目的的补偿标准。在明确了补偿标准之后,补偿价格是否合理才有一个最终的评价标准。其次要解决的是确定合理价格的具体方法问题,这就需要从评估权制度的价值追求出发,在不同的估值方法及相关因素当中,选择最能符合补偿标准的方法。确立了合乎制度价值的补偿标准,并以此指导不同估值方法及相关因素的选用,才能最终实现补偿价格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