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合作涉及处于澜沧江和大湄公河流域的缅甸、泰国、柬埔寨、老挝、越南及中国云南省,涵盖了经济、文化、生态、教育、农业技术等多个领域。对澜湄合作的研究也纷繁复杂。
(一)澜湄合作机制与现状研究
由于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澜湄合作机制呈现多样性。贺圣达(2005)认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分为多种类型:即国际组织参与的机制,东盟十国和中国的机制,次区域中的部分国家参加的合作机制,中国作为合作方的机制,这些机制主要的合作范畴在于环境保护、粮食问题、保护当地居民利益等中国的泛珠三角区域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具有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与互补性、产业结构的关联性和互动性、资源结构的多样性与互助性、市场结构的紧密性与互促性,两大区域合作应实现对接。丁文丽(2009)、文淑惠(2011)等通过数据分析了中国在 GMS 国家直接投资的现状,指出GMS 地区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技术缺口较小,且集中投资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行业,因此建议不宜将引进GMS 区域内的直接投资作为我们参与次区域经济合作的重点,而工程承包与劳务输出则应是经济工作之重点。
(二)澜湄合作中面临的问题研究
魏景赋、邱成利(2010)提出,由于区域国家实力较弱,对区域外国家的资金技术等有需求,因此次区域合作具有区域外国家争夺主导权的特点。从宏观战略上看,卢光盛(2015)认为,无论是地缘空间安全、经贸利益、能源运输安全还是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上,中国在大湄公河次区域都具有重要利益,次区域本身的内在因素以及区域外大国势力的介入都对中国构建在该区域的利益产生了影响,次区域合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来自次区域国家间和与域外大国间的矛盾与竞争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通过提升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地位,从国家大战略层面与合作参与各方实现利益共享。从微观上分析,史丹、聂新伟(2014)分析指出,我国海外公司的技术优势并不明显,输出的技术易被发达国家的市场淘汰或被科技落后的市场主体模仿,输出的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短。陈菲琼(2009)、卢进勇(2015)等认为,科技创新能力不足表现在研发费用投入不足和综合型科技人才缺乏,我国既有海外管理经验又精通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很缺乏,对外输出的技术产品多属于制造业,虽然其技术含量相对较高,但是相对于纯技术而言仍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企业在国内完成技术产品生产显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法律法规上看,顾振华、沈瑶(2015)等认为,中国周边国家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就技术转移合作的法律制度框架,但从政策实施情况看,法律体系不健全依然是制约国家技术转移合作发展的重要因素,缅甸、老挝、越南现有的关于技术转移合作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规定还处于分散状态,缺乏一个国家层面的、专门针对技术转移的、系统的法律文件,导致技术转移合作过程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分工、产权的归属都不能明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国家技术转移合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