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全印(2002)指出可以将经费来源作为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界定标准,也可以将办学主体作为他们的界定标准,同时也可以将产权(包括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作为界定标准,如果三者皆考虑,则可将民办高校定义为除国家和国有企业组织以外的个体或者社会团体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建成的,面向社会招生且具有高等学历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其产权归属于非政府(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周凯猛(2007)提到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的财政经费,出资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并且自行经营管理的高等学校,它具有办学注重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办学主体非政府、学校拥有相对自主的行政管理权、办学经费自己承担等特征。裴氏清红(2013)认为民办高校是一种为有能力及愿意继续深造的学生而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该机构为学生提供多行业、多领域的学科文凭,由个人或者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成立的教育行业组织,其拥有财政方面的自主权,但是资金来源不在政府财政预算之内。
王波(2013)把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作为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研究,指出民办师资队伍建设既包括了质量建设,即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得到优化,又包括了数量建设,即教师队伍人员稳定,人员波动少,并且,教师的技能、知识及表现出来的能力可以在工作岗位上得到有效的发挥,薪酬与付出相匹配。裴氏清红(2013)则认为师资队伍建设是对教师教学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的一种管理,该管理包括了教师课表、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科研活动、工作简历、个人档案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