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的进入权配置策略
政府在进行初始进入权的配置设计时,根据关键资源的属性,将任务设计为叠加、互补和替代程序,再根据接包方的专业能力、声誉和关系等状况配置相应的进入权。对于进入权的叠加性设计,大致做法是将辖区政府所需购买的服务按照不同的服务群体,如老年人、青少年或残疾人等几种类别,并规定每种类别只能由一个社工组织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这种叠加性的程序设计与将所有群体的服务打包给一个组织进行生产相比,近似替代的社会组织可以激励其进行专用性投资,发包方可以获得不同群体服务生产的叠加效用;替代性的进入权设计是政府将公共服务的进入权或生产权只授予一个代理方,让各代理方之间形成相互替代的竞争态势,获得市场竞争配置效率。但是,鉴于社工人力资本的高资产专有性,一旦其他代理方知道自己不能获得进入权资格,其人力资本专有性投资的积极性会降低,好处是代理人时刻面临着进入权撤出的威胁不得不进行积极的专有性投资;第三种是进入权配置的互补设计,政府将服务分割为前期、其中和后期三个任务,每期服务由一个代理方生产,代理方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牵制,这种设计方式,代理方的专有性投资激励不会那么明显,相反有可能集体串谋获取更多的利益。
信息非对称与委托代理共生,因此,进入权控制就需要扭转信息非对称状况。首先,委托人需要相机运用不同的控制方式削弱代理方的信息优势。这种控制方式分为制度化控制(如结构化的组织嵌入)和非制度化控制(如相机的行为控制);其次,委托人必须牢牢控制进入权以保持进入权的可再生性——即保证进入权的时效性和可撤销性。进入权的时效性即是指进入权具有特定的时限和条件。一旦购买合约规定的期限到期,委托方可以随时根据代理方专有性投资等状况决定是否续约;进入权的可撤销性是指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保持进入权的可置信威胁。“在防止出现任意解雇人员或政治性解雇的情况下,没有效率的雇员很快就会被解雇”。理性的政府会尽可能培育一个比较充分的进入权代理方准市场,以便在撤换原代理人时能顺利地实现进入权再生。
进入权的配置过程也是代理人讨价还价能力生成的过程,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嵌入式监管的组织控制模式构成了委托人对关键资源的进入权保持有效控制的可靠保障。委托方可以通过有效地组织控制削弱代理方的信息优势,限制代理方的讨价还价能力。通过组织嵌入,政府得以全面介入服务生产和合约管理的全过程,克服组织间的“信息壁垒”,减轻对社会组织不信任的焦虑,约束受嵌对象的行为,实现对受嵌对象的信息审计,并将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激励代理人信息共享的积极性。但是,这种组织控制或嵌入的程度因合约双方的合作经历、信任程度和关系质量的不同而不同。
公共服务外包是政府管制的路径依赖、政府对社工组织的目标一致性以及两者关系质量等的函数。这些因素共同影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而信任水平制约服务外包的内容和层次,即这些主观信任因素扮演着对社工组织的筛选机制。即便外包合约签订之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状况仍决定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组织嵌入程度。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不同街道对家综的组织嵌入深度有很大差异,这表现在社工组织或家综在服务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嵌入式监管(即是否有街道联络人——街道联络人作为街道的代言人,随时将家综的情报向街道汇报,他们像一个有形或无形的楔子一样嵌入在社工组织或家综的结构之中)、嵌入规模、嵌入方式或方向以及嵌入意图等几个方面。根据关系嵌入相关理论,组织间的关系嵌入具有信任的本质,即组织嵌入形态、嵌入规模和嵌入密度受组织间关系质量的制约,不同的组织关系嵌入形态、规模密度和嵌入意图意味着不同的关系质量。组织嵌入形态根据嵌入方向和自主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受嵌(一种强制、严密的嵌入方式,且嵌入是无条件和全天候的)和镶嵌(是一种主动、结构松散的嵌入方式,一般在遇有问题时启动求助模式)。其中,LQ街道合作初期曾有嵌入式监管,但随后街道的嵌入式监管很快就选择了主动淡出直至完全退出,街道联络人经常两三个月处于缺位状态,一般只有在家综运营过程中遇项目对接需求时才启动求助程序。在此过程中,街道嵌入式监管的意图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从控制转向辅助,不仅如此,监管方向也由组织受嵌向镶嵌转变。组织嵌入的微小改变意味着政府与社工组织关系质量的提升;而LJ街道单一的镶嵌模式一以贯之。没有街道联络人,社工组织遇到问题直接与街政办对接,除了街政办还有街道分管副书记;其他如ZH街道、XG街道虽也派驻街道联络人,但街道联络人主要也是发挥后勤保障作用。其中XG街道联络人与该街道家综运营负责人(升阳升社会组织负责人)私交甚好又同处办公,遇到事情(不管公事或私事)都积极协商并交换意见;ZH街道家综运营负责人(大同社工组织负责人)则毫不避讳地将街道联络人当做社工组织的一员。但是,另一个街道(JL街道)组织结构嵌入程度最深,不仅嵌入常态化和机制化(有独立的团队和办公室)、嵌入规模之多(5人的一个团队,即便是2017年1月二次回访时,因另两人离职或转业的原因,街道联络人还剩3人)和嵌入密度之高(要求家综运营负责人每月要向其作2次汇报,且汇报准备材料之巨、程序之严令社工组织负责人疲于应付——经常加班加点准备汇报材料,精心准备得到的却是街道领导“蜻蜓点水”的一两句话,令社工组织无所适从。显然,这是一种严谨、高密度的组织嵌入状态,其强制性、规模和密度之高远胜其他街道。
在X市的实践中,家综实际上是街道建立的一个公共服务运营平台,政府通过外包合约将服务生产的进入权授予社工组织,由专业社工组织运用其专用性人力资本生产辖区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购买合同实际上一种基于进入权配置和获取的委托代理合同。然而,在发包方与接包方非对称依赖的情况下,现实的合约过程远比理论中要复杂。公共服务外包的特性决定了合约过程不可能完全按照正式合同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正式合同规定执行。
公共服务外包被置于权力结构非对称依赖的具体情境中,合约过程并非完全按照正式合约执行,甚至依政府意志表现出极大的自主性。政府通过主导甚至控制服务生产过程,压缩社工组织的决策空间,使社工组织按照政府的意志行事。政治领导人通过控制社工组织的决策过程,把社工组织当作政府官员实现政府目标的工具,进而控制社工机构来谋取官员个人目标。通过行为控制,政府无需通过纵向一体化(自己生产、提供服务)却实际上收到了纵向一体化的好处,高密度介入家综的公共服务生产、服务供给过程。家综的服务生产完全纳入政府的意志范围之中(什么时候生产、如何生产、生产什么等都须配合政府行政意图的实现),结果,正式合约成为一种服务于行政目标和领导人的政策偏好的工具。
在非对称博弈中,政府一方的权力越大、行动自主性越强,构筑正式合约隐性化或非正式化的动机就越强,通过合约隐性化策略干预社工组织的运行,让社工组织的运行逻辑屈从于政府的行政逻辑。实际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社工组织采取“又拉又打”的策略,让社工组织为我所用,“默契”地配合政府意图和计划的实现。如果社工组织平时积极妥协,积极配合政府完成既定任务(不一定属于合同规定的任务),那么这种“又拉又打”的策略天平更多倾向了“拉”的一边,表现在日常活动中在活动项目、活动资金等方面给以更多的支持,在面临上级(区民政局等)的检查验收时给以某些“关照”(提前故意“走漏风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可轻可重、可大可小,全倚赖社工组织的“表现”),甚至在考核验收只是走走形式,不会真的扣款,以作为社工组织平时“付出”和“配合”的回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