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音乐复制权的相关立法进展和建议
 
更新日期:2019-12-26   来源:中国出版   浏览次数:24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美国《音乐现代化方案》近二十年来,美国音乐产业一直在展开立法争论,试图解决美国音乐产业版权许可效率低下,相关方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美国

 
(一)美国《音乐现代化方案》
近二十年来,美国音乐产业一直在展开立法争论,试图解决美国音乐产业版权许可效率低下,相关方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美国在2018年10月11日通过了音乐现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对美国版权法115条的修改,将传统的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也就是美国版权法所指的“机械复制许可”,在网络交互式使用的范围内调整为“强制性概括许可”这一新许可类型,旨在方便数字音乐提供者直接从词曲作品著作权人那里一次性获得大量词曲作品许可,从而实现许可效率的提升。 传统的法定许可模式属于每首歌曲单独申请许可的模式。该模式的最大弊病在于权属信息分散,许可效率低下。新法案要求设立一个新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来进行第115条下的概括许可(blanket license)。为了更好的方便被许可人了解权属信息,提高授权效率,新设立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建立美国音乐行业最为完整的音乐作品和录音作品的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公开,公众可以从该数据库中获取所需音乐的版权信息。美国《音乐现代化方案》体现了将音乐版权许可交易模式与互联网经济相适应的立法思路。
(二)对中国音乐版权立法的启示
(1)对于复制权所控制行为的范畴进行拓展,与网络时代的商业运营模式相接轨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样的复制权概念体现的是印刷工业时代的特征,与网络时代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在网络时代中,作品的相关信息完全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储在物理载体或者网络空间中。通过不同的终端设备,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在的作品信息可以不同的方式被读取。 现行著作权法下的复制权概念强调的是对作品物理载体的复制,而非对作品信息本身的复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复制权控制的行为包括将作品实现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的再现,未付出独创性劳动的,属于复制。这样的复制权概念对于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是一种拓展,但仍然不足够。中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建立与网络时代的商业运营模式相接轨的复制权概念。
(2)建立全国统一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版权信息数据库
中国目前音乐作品版权信息的采集采用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机构众多,但没有一个类似中国商标网或者中国专利局网站的可供公开查询的全国版权信息数据库。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著作权与商标权和专利权有所不同,不需要国家授权,从作品完成之日便自动产生,所以建立统一数据库的难度很大。但是,网络音乐产业的发展需要公开,明确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版权信息数据库。否则,商业音乐网站始终无法解决要么存在高度侵权风险,要么授权效率低下的两难困境。因为版权信息不明朗,中小音乐网站往往难以独立解决授权问题,从而导致在线音乐市场由两三家大型在线音乐服务商垄断的情形。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版权信息数据库对推动在线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3)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录制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但该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中国版权法中并没有要求作品使用人主动通知版权人并按期缴付法定版税的规定。程序规定的欠缺往往导致实践中不支付法定版税的情形屡见不鲜。其次,缺乏法定费率的调整机制。按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站提供的信息,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X版税率3.5%X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上述法定收费标准指的是《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993)》。按照该规定,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X版税率X录音制品发行数。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洪如丁、韩伟与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08)民提子第51号中指出,1993年8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目前仍为各有关单位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参照执行的依据。审理此类案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该规定确定付酬标准。从1993年至今已经二十余年,音乐产品从录音带发展到了数字媒体时代。按照录音制品批发单价3.5%缴交版税这一标准显然已经与互联网时代音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中国需要制定完善的机制来对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费用进行调整。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音乐复制权的相关立法进展和建议

下一篇: 音乐复制权的相关立法进展和建议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1

(c)2008-2013 聚期刊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