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与主体的权利配置是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竞争,在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让渡权利的行为,从而使权利重新分配[陆剑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则体系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目标是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很好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利。入市涉及权利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以及土地收益分配权,这些权利在各主体之间如何行使与分配关系入市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从法理角度对权利配置进行法理解析。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权利配置原则
土地权利配置指的是土地产权在不同财产行为主体之间的分配。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权利配置是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权利让渡行为,其结果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竞争,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重新的权利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到的市场主体包括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成员以及拥有其他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入市中的权利配置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平等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市场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以出让、租赁等形式入市时,应当平等的对待每一位参与竞争的使用权者,这样才能激活市场竞争力;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涉及到集体、成员以及使用权人之间利益的分配,这就要求用公平原则来实现各方参与者之间利益的均衡;3.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均应当以有效地利益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产为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是典型的市场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国家、社会以及集体经济的共同发展。因此,实现土地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入市的改革目标。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有关集体所有土地之规定,通常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转让、出让以及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入市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市场上的流转,这明显与上述所涉法条初衷相背离。目前入市最新数据显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自然资源部表示目前试点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平衡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收益办法还不够多等,试点工作拟再次进行延长”。从入市实践来看,入市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目共睹。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的文件可以看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举措目的之一是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为完善《土地管理法》打下基础。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基于入市的开展,为了破解入市过程中的法律障碍,草案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进行了修改,草案删除了只能对国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增加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些将改革与立法相结合的重大举措,为入市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主体和让渡的权利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权利出让者和受让者
本文结合部分试点地区的实践办法来分析土地权利的出让者和权利受让者。安徽金寨县、山东禹城市、四川郫都区以及宁夏平罗县分别代表华东、华北、西南以及西北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经验。权利出让主体各不相同,一是简单主体型,例如四川郫都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二是复杂主体型,例如山东禹城市和宁夏平罗县细化出让主体,把出让的权利主体分为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专营公司。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地位更为清晰,权利主体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三是主体创新型,例如安徽金寨在试点中,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创福公司或其代理人设为出让主体[禹城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修订稿).2017年7月28日.平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金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4月24日.]。其中创福公司是由村委会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是一种受政府委托而进行市场交易的出让主体,反映出试点过程中对集体经营性土地质量需求和创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