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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现状及问题
 
更新日期:2019-12-31   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浏览次数:66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以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战略,以打击既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总结分析社会治安现状和估测新情况新问题为基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以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战略,以打击既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总结分析社会治安现状和估测新情况新问题为基础,结合社会治安实践经验从而做出的适应现代化建设客观要求的重大治安决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展至今经历了三十多年风雨,随着国家的政策出台推进,从最初的雏形构建到不断发展成熟。
(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治安防控构建,提出明确具体的目标,并在近几年不断出台相关政策,驱动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走向成熟。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强调了要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治安的好坏,不但同每个人安全感、幸福感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由此可见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对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维系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阶段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主要以公安机关发挥秩序维护作用为主要防控力量,以社会公众参与为社会防控的补充力量,以社会治安和网络社会保障防控力量为基层支撑,以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保障依托,以易危及社会治安秩序的人群、场所、危险物品、事件等的管理为重点对象。通过点、线、面相结合,人、物、技协同配合,从而构建警民共建共治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笔者前不久在基层公安机关实习时发现,有关治安防控的网络技术的硬件基础设备仍无法满足当前治安秩序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如重要卡口的监控以及紧急出口的报警设备等。在当前社会治安的新形势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进程,并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进而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完善理论经验。但在我国,“互联网+”背景下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相关工作依旧存在许多问题。
(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问题
1.社会流动人口居多,治安管控难度大
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深水期,以社会治安问题和刑事违法案件为主要表现模式的众多社会问题成为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虽然近年来我国已加强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整治,但各类案件仍呈现高发态势,刑事案件的组织化、职业化和科技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是现代化国家发展的时代潮流,其表征代表着是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但在给社会发展带来利好影响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不容小觑的弊端。表现形式有城市中的人、物流动空间更加拥挤、大量无序流动人口区域间流动性增强、社会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而导致现今违法犯罪的客观诱因显著增多,各种社会矛盾交错同构存在潜在威胁,同时加大了治安信息搜集和掌控的难度,公安机关的不可控因素增加,在“互联网+”背景下,社会治安形势也就更加严峻。因此,中国在迈入信息化时代的同时,也迎来了“风险社会”的诸多挑战,对于互联网+模式下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工作迫在眉睫。
2.互联网平台监管难度大
网络是自计算机普及后形成的一个虚拟的数字化空间,网络活动自由弹性大,监管难度居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用户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平台的管理也是公安机关的一大难点。一方面,违法犯罪活动形式多样化,现实生活中诸多“接触性”的社会犯罪行为逐渐拓展延伸到虚拟社会进而发展成为“非接触性”案事件。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以电信诈骗为首的网络诈骗已不再是少数个例,犯罪对象群体扩散蔓延到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群体。这两类人群防范意识较薄弱,戒备心不强,因而给这类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敏感问题和热点议题在网络中传播发生变形,严重威胁了网络空间社会秩序的稳定。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化趋势,使得黑客和网络水军可以轻易地抓住各种负面新闻加以扩散,政府和民众均成为受害者和牺牲品。
3.网络立法滞后,监管力度不够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其法律属性的发挥依托于成熟完善的立法,然而有关网络犯罪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未能跟上时代步伐,现仍存在大量法律漏洞以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进而使得网络安全监管存在滞后现象。《网络安全法》是我国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其实践性的落地将有效保障互联网产业及用户法律权益,但其中仍有诸多规定不够完善。例如在产业数字化领域,尤其是在传统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中的安全问题上,仍然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在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和培育拓展新兴产业的问题上,迫切需要构建一系列适应新技术、产业、商业形式、新模式发展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
4.缺乏统一的共享机制,信息分化较为明显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大量信息的甄别共享和综合利用是信息化的目标,同时也是工作的一大难点。目前,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工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央的宏观指令往往会因为科层制对于执行力的层级削弱效应,在转化为基层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发生形变,“执行”作为“文本法”到“实践法”的过渡,未能充分彰显政策、律令等一系列党政“号召”的生命力。同时,在防控工作的硬件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各地方政府之间未能统筹协调,相关决策出现繁冗与杂乱的现象,未能有效发挥各主体的能动性和治理效能。
目前,全国地方公安部门未能形成统一的共享机制,大多以“条线”应用为主,上级指派下级现象较为普遍,但应用系统分散,同级机关之间缺乏沟通联系,各部门的基础信息管理机制和共享机制也不健全,治安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与此同时,公安信息化作为警务模式发展的新型战略形态,不得不考虑机制创新的环境和文化土壤,即传统性和地方性的特点。由于存在历史沿袭和不同部门本身的文化特点不一等因素,信息共享工作作为现代化的产物,在发展过程中与传统文化附带的理念观点、实践特点相互缠绕,彼此影响,甚至产生冲突;同时,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区隔,形成了区域之间的差异,因而也形塑了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地方性特点,在数据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亦有可能强化区域间的信息分化现象,譬如治安违法人的前科记录仅在某县级市内的公安信息平台上同步更新,而不能及时在其他省市的公安云端系统中搜索并查阅到该条记录。
5.基层工作信息化薄弱,人力资源管理不当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推进,政府部门也开始重视基层信息化工作。为推动民众参与政治,促进政府工作透明化,“政府上网工程”计划在近几年开始铺筑实施,这标志着“网络强国”在新时代的强力号召,是中国政府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公安基层警务信息化工作依旧存在诸多问题。“硬件”条件不断完善的同时,“软件”建设工作并未做到同步跟进。专业警务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较为欠缺,公安信息化建设呈现出明显发展动力不足的现象。
以2017年5月份“比特币病毒”为例,公安机关由于基础装备和办公设施的操作系统落后,工作人员缺乏相关防范知识,导致公安内网病毒横行,部分地区的基层派出所乃至市局被迫停止工作,严重阻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搭建与运行。如今我国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方向仍然是偏向于警力投入,忽视警力资源的集约化和专业化配置,其中非专业警种参与巡逻勤务更是常态。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单纯以人力物力投入的警务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且就警员比例来说,现有警力也难以支撑我国近十四亿人口体量的治安重任。
6.信息研判技术不成熟,专业人员十分匮乏
近年来,我国对信息研判技术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无论是配套硬件设施或是专业人员配备上,都还有所欠缺,始终还未达到国际研判水准。合理而先进的研判技术与手段是公安民警在处置案件中最得力的助手,有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目前尚未全面覆盖性地建立公安系统专用的治安信息研判系统,诸多基础信息不能及时上传至信息库,分析和研判犯罪情报信息往往以经验总结为主,缺乏客观性的标准,不具有广泛性的应用价值;与此同时,我国公安基层民警在专业上缺乏信息能力培养,不能熟练开展具体的信息分析工作,部分民警难以应对海量的情报信息数据,不能充分挖掘数据表征现象背后的实践价值,从而阻滞了高效实用数据工作模型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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