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流出方的代理者和流入方的监督者
所谓代理者是指,村组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动引导有流出意愿的农户,将分散的田地进行集中并统一管理。具体过程是,村委会通过村小组,掌握有流出意愿的农地信息,将区域内分散的土地进行有效整合,再在土地流转平台上公布招商信息,寻找合适的承包商。之后再由村组织代表集体村民利益,在考虑耕地流转用途和租金等综合因素后代替村民与有流入意愿的承包商协商土地租金,并依程序确定契约关系,签订流转合同。
这样的管理方式有利于土地化零为整,降低了散户寻找合适流入方的各项成本,提高了效率,并且整合的土地有了更强的竞争力,也便于管理;同时,由于村委会具有更强的搜索信息、甄别交易对象的能力,使流出方有了更强的议价能力。
同时对于土地流转双方,村组织提供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维护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土地流入方的监督人,村委会定期出面催缴或代收土地租金,必要时采用行政管理手段向土地流入方收取土地流转押金,并对租金缴纳情况不佳的土地经营权收回或是对违约跑路的承包方进行追责。并且出于对土地后续生产能力的考虑,村委会一般要求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承诺控制土壤污染,维持土壤肥力,并且不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另一方面,村组织也会定期为承包方提供农业知识讲座宣传与农业相关的种植养殖知识、国家新政策等,拓宽其有效信息来源,促进了土地流转双方的持续合作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二)土地流转违约风险的承担者
村委会主导的土地流转出现违约的后果可以分为两种:其一是村组织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找到了违约的大户,但是大户以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缺失等为理由,支付部分租金或要求暂欠租金,村委会只能垫支资金给受损农户;其二是大户彻底跑路,无法寻责,只能由村组织支付当年全部的土地租金,用作安抚村民。违约发生后不论能否找到大户,土地都将一律返还给农户终止合同。综合上述结果,村委会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承担着违约带来的损失,成了土地流转风险的集中洼地。
另外,土地流转合同一般持续3-10年不等,土地租金和土地经营权在长期流转过程中暴露在风险下。针对租金的风险主要由长期租金损失和短期租金损失组成,长期租金风险是指原本预期租出整整3-10年的土地的总体租金收入能否全部获得的不确定性,短期租金风险是指当前年份、当前季度预期的租金能否顺利收回的不确定性。而违约是否发生,也带来了农户能否如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回土地经营权的不确定性。一旦违约发生,原本让渡出去的土地的使用权村组织都采用了返还农户的解决办法,可农户在充分利用突然返还的土地经营权上面临较大困难。由此可见,现阶段土地流转违约后通过村组织财政的垫付和土地经营权的返还只能解决短期租金的损失,无法解决土地流转“空窗期”的问题,以及剩余合同期限的长期租金问题,对当地农业持续高效的经营管理不利。总结看来,现阶段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有效连接了流转双方,帮助农户规整可流转土地,提升土地竞争力,也为承包商节约了沟通成本,促进效用最大化。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承包商违约跑路,村委会为了维护农民利益就不得不垫付土地流转费用给农户,同时向承包商追缴土地租金欠款,甚至提起法律诉讼。在这一过程中,村组织成为了土地流转交易违约风险的实际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