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礼”源于儒家,指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基础上、以伦理道德为约束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儒家的“礼”主要强调“自我修养”的过程,故而与“德”相通。“法”出自法家,法家的“法”则主张“严刑峻法”才是根本。由于儒法两家的主张是对立的,也因此“礼”与“法”的较量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秩序非常鲜明的一条主线,而“礼法合治”又恰好是中国历朝历代鼎盛时期的成功典范。秦在七国争霸中能够胜出意味着法家“刑罚”的胜利。然而,秦的暴政导致的早亡也说明,单纯依靠刑罚治国虽能在短时间内使一个国家走向统一和兴盛,却难以获得一种稳定持久的动力。实践表明,“礼法合治”是比较理想的治国理政模式。
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古代思想家有着系统的论述。《尚书》中首次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荀子在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隆礼至法”的新主张。“隆礼至法”理念的提出,意义重大。从此,“礼”不再停留在礼仪和道德层面,而成为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王道之礼。荀子强调:“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里,荀子将“礼”与国家命运联系起来,把礼看作是国家法度的总纲和类推断案的根本依据,进而提出“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这一著名论断。从此,“礼”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更为凸显。
在德刑关系上,荀子主张先德礼、后刑罚和明德慎罚。荀子反对法家那种一味用 “刑罚”而不修礼义的治国方式,认为它们只是 “佣途粥卖之道”,既不能使国家风俗淳美,也不足以团结大众,因而是可耻的,没有必要遵行它。荀子明确提出“先礼后刑”的治国原则。他说:“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然,从厚德明义开始,不能奏效后才使用刑罚。在荀子看来,礼和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之道,“礼”因其兼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礼”成为法的本源,“法”要以礼义为本。又由于“礼”与“法”的来源不同,因而其地位也不同,“礼”是国家纲常伦理,“法”是礼的辅助和补充。但二者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礼和法对所有人都适用,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性。
总之,荀子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在礼法合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礼”是出发点和归宿,起辅助作用的“法”是底线保证。荀子的“礼法合治”治国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首先,它调和了“礼”和“法”这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儒家治国理政的思想;其次,不但为汉代的新儒学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使儒学更加积极入世、更加现实可行;再次,对后世治国理政中能够形成“礼法合治”的治国模式发挥了理论引领作用。
汉代最先把“礼法合治”思想付诸实践。汉之前,治国理政的手段主要是“刑罚”和“礼治”。伴随着战争而产生的“刑罚”是中国最早的治国理政手段。刑罚不仅是统治阶级对内镇压的手段,也是对外战争的有力保障。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刑罚作为一种治国手段也衍生出殷商天命论。以殷商天命论为基础,至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德治思想,从此,“礼”从祭祀的礼仪形式发展到治国理政方面,这就是以后两千多年传统中国“礼治”的开端。至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实施,儒家学说被奉为社会的主导思想。礼法合治治国模式正式开启。在遵循“礼”这一国家纲常伦理的前提下,国家的法律规范也不断更新和完善,至唐代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开篇即申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后直至清朝入主中原,治国模式仍遵循“礼法合治”的传统。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国家治理体系中,道德层面的“礼”和国家制度层面的“法”二者结合,共同构成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双重保障。“礼法合治”最终成为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手段,其中,礼是核心,法律强化了礼的效力和权威,甚至许多法律规范实际上也成为礼的要求。
“礼法合治”牢固控制中国社会达几千年,每当朝代更迭之际,传统的“礼”、“法”都会受到来自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冲击,削弱其控制功能。但随着新朝代的建立,社会又重新恢复到原有的秩序之中。这说明,“礼法合治”模式对其所处的社会变迁具有“适应性调整”的能力,而这一点常常被人们所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