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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是对“礼治中国”的超越
 
更新日期:2020-01-07   来源:理论探讨   浏览次数:36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自人类进入国家状态以来,各国都在不断地探索治国理政的方式。就国家治理模式而言,无外乎这样三种模式:一是人治模式,主要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

 
自人类进入国家状态以来,各国都在不断地探索治国理政的方式。就国家治理模式而言,无外乎这样三种模式:一是“人治”模式,主要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二是“神治”模式,即由宗教领袖依据教义直接治理国家;三是实行依据世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法治”模式。由于“礼法合治”奉行的是以“礼”为核心的“人治”原则,“礼法合治”归根结底是“人治”模式。当下中国提出的“法治中国”,奉行的是“法治”原则。但此法治与西方的法治不同,即中国的法治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法与德结合,其理论目标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实践目标是构建“法治中国”。“法治中国”从传统“礼法合治”治国模式中吸取了营养,但同时也是对礼治中国的超越。
从礼治中国到法治中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一个国家的法治是由其社会制度和国情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人民一直致力追求的“中国梦”,也是一代一代中国人努力探索的结果。中国作为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独树一帜,曾经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历史贡献。近代社会,一些仁人志士试图移植西法到中国,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失败。建国后,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但令人遗憾的是,1976年之前,在治国模式上经历了由最初的“党治”到“人治”的曲折历程。法治在中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1976年至今是逐步走向法治模式的阶段。邓小平在国家治理模式方面突破思想禁区,率先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主张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正是在邓小平关于国家治理的这些新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方略”不断出新。中国开始了由“礼治”向“法治”的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法治建设的目标,“依法治国”从此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我国在修宪时,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并提出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长期反复较量的结果。2013年提出“法治中国”的目标。2014年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开启了向“法治中国”迈进的的新征程。2016年,习近平进一步提出“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7年党的十九大郑重宣告,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更加明朗化。“法治中国”不仅突出了我国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同时也是对“礼治中国”的超越。
  首先,法治中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首选。在传统的“礼治中国”,礼是治国的首选,法律是辅助手段,这种治理模式只适用于小农经济下的宗法社会。在高度社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法治”和“礼治”谁为主导,这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根本问题。2012年党的十八大确立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了“法治”是整个国家运转和社会运行的根基,“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这里的“基本”二字,彰显了“法治”的核心地位。表明在中国的治理方式中,法治是首选方式,不是次要方式,也不是辅助方式。
  第二,法治中国把国家的所有事务和各类行为主体都纳入法治轨道。在传统礼治中国,由于国家行政权力仅限于县级,在乡村社会,基本是按照礼的规范运行,法律是缺位的。而在法治中国,国家的所有事务和各类行为主体都被纳入法治轨道。譬如,十九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置于“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战略格局之中。也就是说,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都要实现法治化;国家、政府、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都要遵守法律。总而言之,法治中国是事关全局的总体性制度设计,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法治中国指向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古代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礼治体系下,社会成员没有任何道德独立性,人们违反了道德规范,必将受到法律同样的惩罚。因此,道德法律化是传统“礼法合治”最主要的特征,是实现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的重要手段。就是说,在传统的礼治社会,公民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更妄谈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而法治中国的核心主题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这关系到法治中国的宗旨和目标。法治中国就是要让人民真正的当家做主,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加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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