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关于自然人网络店铺登记制度之考察
从国际立法实践看,基于电子商务是新兴产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在线交易市场发达国家通常不直接对自然人网上开店的具体登记模式作出详细规定,只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并通过其他法律法规体系共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对于自然人网上开店多设定了工商登记豁免制度,并设定一定的登记门槛或税收门槛。
1、美国
电子商务最早产生于美国,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环境,所以立法也相对比较健全。美国1997年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支持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私人投资开店。在纲要的影响下,美国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引导新的信息技术产业化,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积极推动网络交易的发展,同时基于完善的信用制度建设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政府最小干预原则下,发挥行业自律和第三方平台的调控监管作用,保证电子商务稳定发展。
《统一商法典》主要规定了有关经营主体工商登记的基本原则。对于个人网络店铺的经营主体登记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参照商事制度中其他相关的制度,可以看出对个人网络店铺没有要求强制登记,并且出于税收、登记程序和手续会影响网络交易的积极性等方面的考虑,要求任何C2C网站的卖方只能是自然人,将企业等商主体严格排除在这种交易形式之外。当交易额达到一定程度会要求提供税号,否则会关闭店铺。
2、德国
德国政府采取了最为开放的政策,法律规定:“电子服务准入和登记自由。”除医生、律师等特殊职业群体需要许可证外,从事其他的网络经营在网上登记真实信息即可。可见德国采取了类似美国的做法,并未规定具体的自然人网上开店登记制度,只进行了开放性原则规定,对于自然人网上开店可以参考准入和登记自由的规定,不要求强制登记。此外,德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零售业经营者相关的法律,如《远程销售法》、《电信媒体法》等对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做到违法必究。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得益于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德国人谨慎的购物习惯外,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个人信用体系和经营者信用体系,经营者为了维护良好的信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极度重视,所以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矛盾不断得到解决,保持了良好的交易秩序。
3、日本
日本对于网络商品市场坚持最小干预原则。《日本商法典》和《商业登记法》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商业登记法律体系。针对不同的在线商品交易主体,适用不同的注册登记制度。B2B和B2C的卖家要提供工商登记的凭证进行认证并公示,C2C中卖家则无此要求。自然人开设网店需要事先办理信用卡,在提交正式申请开店后需要接受运营商的资格审查,自然人开店的资格审查相对于公司开店更为严格,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审查通过并缴纳相应费用后即可开店,每笔交易会自动扣除所需运行商的服务费和法定税收。
4、韩国
韩国针对网络市场准入问题,规定企业或公司卖家需要提供工商登记的凭证从事网络交易,如B2B、B2C卖家,对于自然人网上开店则不需要工商登记,只需用通过个人身份认证。这种规定类似于我国和日本目前的规定和实践做法,我国对于卖家的身份认证甚至更为严格,不仅对身份真实性确认,还确认卖家是否为身份证本人,通常第三方平台还会不定期复查身份。此外韩国政府规定网络店铺经营者需定期向其所在地的市政府申报其经营额,当年销售额达1200万韩元(约7.3万元人民币)时,该卖家就被认为属于专业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设置一定的登记门槛,不仅有利于减少自然人网上开店登记程序的繁琐性,节省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也有利于监管。
5、国外自然人网络店铺登记制度的经验分析
综上所述,这些国家对于自然人网上开店的登记均不要求进行强制工商登记,美国、德国都采取开放式政策,基于法律体系的完善,可从其他方面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对于自然人开店如何登记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让电子商务以目前的状态发展,以经济增长的同时进行适度监管,而日本、韩国则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其中日本、韩国与我国目前的登记状态类似,韩国的监管最为严格,对于达到工商登记要求的专业经营者要求其进行注册登记持有执照。从电子商务法来看,我国倾向于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采取严格的管控政策,旨在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此,可以借鉴韩国的自然人网络店铺登记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人网上开店登记制度。
(二)自然人网上开店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则之建议
自然人网上开店登记立法完善是一个看似细小但系统庞大的工程,不仅涉及传统行业,更涉及新兴的和未知的行业,需要构建一系列的具体规则,既不能忽略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也不能脱离法律本来的目的,应该更加理性的从各个方面共同构建自然人网店登记制度。网络交易市场千变万化,每天都充斥着新的危险和矛盾,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不可能跟随市场迅速变化,而第三方平台则可以针对新的情况来规范自然人卖家的行为。对此法律作出基本的规定,与第三方平台制定的详细规则相结合,可以共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1、设置登记门槛,进行分类监管
如前文所述韩国政府将自然人网络店铺经营者分为专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这点值得我们借鉴。法理上专业经营者和非经营者的划分标准应当是商法上的营业性。实践中具体如何划分应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经过数据统计分析来确定划分标准,通过对自然人店铺的营业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其经营额、经营时间、活跃度等来确认专业经营性与否。对专业经营者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非专业经营者的,不用办理工商登记,在第三方平台开店通过自然人身份认证即可。非专业经营者转化为专业经营者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方平台通过大数据和技术手段进行过滤分类即可进行初次分类,再通过人工核查来再次确认。
例如,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都应当属于非专业经营者之列,兼职或偶然经营的自然人、长期无成交的、交易额未达到一定程度的、非活跃卖家的都应归属于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也属于非专业经营者之列。对于这些自然人网店应采取登记自由主义原则,自然人是非专业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为其登记。
对于所有自然人网上开店的卖家,应在开店之初不要求其进行登记,可以通过法律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其营业额、营业持续性进行监管,通过长期的数据来确认其是否属于专业经营者。一旦确定为专业经营者的,可以通过站内信、短信的形式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并上传凭证,逾期有正当事由不上传的可以联系管理者申请适当延期,没有正当事由不上传的,可给予下架产品、屏蔽店铺的处罚,若最后期限仍未上传,可直接关闭店铺。
2、实行特殊登记,建立登记公示规则
在自然人网店经营者进入专业经营者行列进行工商登记时,对此应有不同于实体店铺开店工商登记的措施。目前我国进行工商登记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登记为不同的种类,并且有营业场所的限制,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因为网上开店与实体开店有很大的不同,其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没有很高的启动资金,所以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对于场所等不作要求,并制定特殊的网上开店工商登记制度。
我国目前可以网上申请工商登记,自然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提交相应的注册信息。可以设立针对网上开店的专门登记系统,对于自然人专业经营者网上开店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时可以采取类似于上述工商登记公示说的做法,不进行实质审查。此外对于登记地点,可以放宽登记场所的限制,登记为个人长期住所或者注册时所在地,自然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可以在网上申请变更。
自然人经营者转变为专业经营者的,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不从事实体交易,会浪费大量的公共资源。对此可以建设网上登记和公示系统,由工作人员直接在网上按顺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对其颁发网上电子营业执照,既简化了办事程序,节约时间、物力成本,也有利于建设数据库和方便信息管理。自然人获得电子营业执照后可以在税务局进行网上税务登记,政府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上税收监管。自然人关闭店铺停止运营需要进行注销登记的,可以在线申请工商登记注销。
3、税收申报制度或提现账户税收监管
自然人网上开店登记制度同时也关系着税收问题,对于非专业经营者,无论是通过工商登记的或是不经工商登记的,都不应对其进行征税,因为专业经营者和非专业经营者的区分就是以营业性为标准的,且非专业经营者属于小型个人创业团体,在市场中占有极少的位置,属于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对于专业经营者,其具有一定的营业性,税收部门可设置一定的税收门槛对其征税。
专业经营者自然人进行工商登记后,卖家可以定期从卖家后台下载营业数据通过工商局进行申报,进而确定税收额度进行交税。或者直接对平台进行规定,学习类似天猫的做法,对于用工商登记凭证开店的专业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并绑定支付宝,且该支付宝账户不能用来消费或转账,只能用来提现到银行账户,这样工商局就可以知道该专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无需进行申报即可实现税收监管。具体税收门槛额度可以参考第三方平台的行业分类,针对不同的行业设定不同的税收标准。
以淘宝网为例,自然人在淘宝网开设网络店铺可以根据现行做法选择通过个人身份认证,平台运营者可以通过云计算对其进行监管,自动计算其经营额度,可以通过新建的程序和数据库对不同行业的经营额、经营时间、持续性等数据对其进行划分。不是专业经营者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一旦确定为专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千牛系统消息、站内信、短信的方式向该经营者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备案,然后上传认证。上传认证后该店铺则变更为企业店铺,在淘宝网后台会有该店铺的每一笔订单的交易记录,并且可以自定义选择时间批量导出,可以申报营业额。如果担心此方法的成本性巨大,可以直接采取企业店铺应办理对公银行账户,绑定支付宝后只能用来提现,不能用于转账和消费,这样工商局就可以监管每一笔提现的资金,不用担心偷税漏税的行为。这种做法既可以节省最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稳定发展,也可以最大程度的方便监管,同时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