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步增加专项费用扣除
在美国的税收体系中,主要的税收抵免包含了儿童及被抚养人税收抵免与儿童税收抵免。这两项税收抵免在纳税人家庭中,在子女的看护和抚养等方面依据家庭子女的年龄与数量,于相关支出上进行了一定比例的扣除。而我国近年来正推动鼓励二胎政策,为支持适龄夫妇生育二孩,建议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也列入专项扣除附加。目前,我国专项费用扣除首次实行,扣除范围较窄,往后可依据实际国情,逐步扩大专项费用的范围,为纳税人、社会经济带来活力。
2.将人口老龄化考虑在内
人口老龄化加剧是我国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社会、经济方面的发展,也间接地在个税方面产生着重要影响。从年龄构成看,2018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数为24949万人,比上年增加了859多万人,约占总人口比重的18%,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6658万人,比上年增加了827万人,占总人口比重的11.9%。这一现象的加剧,首先造成的是劳动人口数量的相对下降,影响经济发展,其次间接地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模。因此,深化个税改革有必要将人口老龄化考虑在内。老龄化问题是不可逆的,伴随未来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个税制度改革也应未雨绸缪。目前我国延迟退休年龄,这对个税收入的影响是单向的,可以减少劳动力下降对个税收入增长的消减作用。往后协调两者间的相互作用,对我国个税改革有重要的意义。
3.逐步实现个税项目综合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综合征收方面首次迈出了一大步,但在综合征收所得和纳税人方面还可以更进一步的完善。目前的综合征收上只归纳的四类所得,但放眼于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还有很多影响纳税人收入的其他收益未被收纳其中。这些收益对于部分人可能是主要的收益来源,例如房屋租赁收入、投资利息股息收入、中介费用等。因此在综合征收方面可以适度考虑其他未被归入现行税法中的多项个人所得。
4.减少相关福利优惠政策
根据世界各地征管个人所得税的经验显示,优惠政策越少,征税管理越方便。而我国个税方面的优惠项目却很多,管理成本也较高,容易偷税漏税,因此部分优惠项目应当进行取消,比如一些对政府部分、事业单位机构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的贡献而奖励免征的个人所得。由于对优秀行为的奖励,国家应一视同仁,不应该划分级别,所以此项规定有些显失公平。另外,在外籍人员的免税规定方面,目前我国对外籍人员取得股息红利、补贴、津贴等都实行免税,这一规定对本国公民也显失公平,应予以取消。
3.5增强纳税意识,完善征管机制
在我国个税制度中,扣缴以单位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为主,自主申报的缴纳为辅。实行自主申报以来,申报纳税人数逐年递增,但随着我国资本性收入的增长,居民间的贫富差距又逐渐扩大,加上纳税人自主缴税的意识薄弱,迫使个税完善征税管理制度。马来西亚个税申报制度中最大的亮点是汇算清缴制度,该制度对平衡纳税收入、平衡税负、避免月收入和年终奖金等进行税收规避的问题有显著的效果,值得我国个税改革借鉴。此外,建立第三方税收信息提供机制,将第三方提供的税收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交叉核对,提高征税信息管理的透明度,以此来推动公民自主纳税意识。
3.6建立征税信息系统与信用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征税信息系统,加强个税的税收信息管理以及同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收集、分析与共享。我国个税的征管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必须提高信息系统效率。其次,要结合个人社会信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信用评定,逐步构建起纳税信用体系。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工作中,税种缴纳信息大部分是以数据的形式来进行协调处理,若可以获取更全面的数据,则利于对各项税务信息进行分析、管理与决策。税务机关可以对个税相关信息同银行、公安等部门进行合作,对纳税人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获取与传递,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助于提高效率的税收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