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重心后置
从侦查、控诉、审判职能划分来看,诉讼流程中后置的权力对前项权力有直接影响和主导作用,审判权处于核心,控诉权必须围绕审判权的要求展开,侦查权服务于起诉权。在环环相扣的程序衔接中,理顺各自的职能定位,分清主次,是刑事诉讼程序内在要求。审判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在程序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侦查与控诉活动均需要围绕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展开,脱离了审判权的侦查和控诉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决定着程序的推进程度,侦查权是围绕控诉权力运行的,侦查活动的内容均以顺利支持控诉为目的,侦查机关围绕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材料,其核心目的是支持控诉。
控诉职能与侦查职能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天然的亲和性,在诉讼主义的前提下,侦查的根本目的就是为控诉作准备的,失去控诉这一指导和方向,侦查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权力配置角度而言,后置的权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绝对主导权。
(二)国家追诉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普遍推行国家追诉主义,借助国家权力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努力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尽力恢复稳定状态--这也是国家职能的体现方式之一。国家建立侦查机关与控诉机关,通过职能配合推动控诉权力顺利运行,确保及时、准确追究罪犯刑事责任。国家追诉的实质是通过发动国家机器对藐视国家治理权威的犯罪行为进行科责,从该项职能的终极追求而言,控诉权是有效实现国家追诉的最直接方式,侦查权属于前置程序,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集中力量搜集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为顺利起诉提供证据支撑,控诉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围绕审判机关判决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把关,从而保证顺利实现国家控诉。
为保障实现国家追诉,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侦诉合一的模式,其实质便是围绕法院审判核心,建立检察院指挥和引导的侦诉体制,检察院拥有自行侦查权和指挥侦查权,警察的侦查活动置于检察院的有效控制之下。
区别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观念上并不将检察机关视为国家或政府的代表,而是将其视为民众的诉讼代理人。但即使如此两大法系在侦诉关系的研究与制度设计有趋同发展的趋势,比如作为英美法系代表之一的美国,虽然在美国检察权和侦查权分别从属于不同的机关,检察官并不能直接指挥警察。但是美国学术界也将侦查权视作检察官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民众利益的代理人,由民众选举产生。检察机关为对选民负责会完善自己履行侦查职能的措施。
(三)审判中心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措施。审判为中心强调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强调庭审实质化,法院的审判对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拥有绝对的主导权,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控诉机关审查证据均要围绕审判所需证据标准展开。日新月异的司法实践客观要求侦查机关与控诉机关不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司法理念上都应当转变传统各自为政的状态,确立法院审判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指导作用,不但要在形式上统一证据标准而且从司法理念和办案实践中实现证据标准的统一化。
从权力划分角度来看,侦查权注重搜集证据,控诉权注重审查判断证据并使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控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筛查过滤,剔除无效证据材料。为严格落实审判为中心的原则,需要进一步科学整合审判权、侦查权与控诉权的权力配置,进一步强化审判权的核心地位,加大控诉权对侦查权力的引导作用,强化侦查机关的证据意识,规范侦查机关搜集固定证据的方法。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从而提高起诉准确率,推动庭审实质化,贯彻审判为中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