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的金融市场学是金融学专业的必修科目之一,它描述现代金融市场的主体构成及其运行规律。但是,金融市场学并非是价值无涉的技术性科学,其本质上是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伦理属性。金融市场中信贷系统的运行依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金融产品的评价离不开价值判断;金融信息的公布,金融合约的制定,投资收入的分配都蕴含着公平,正义的考量。因此,金融市场学的教学不仅要注重对现代金融体系的技术分析,同时还要介绍其背后的金融伦理基础。
金融伦理是研究金融市场中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价值判断与道德评价的交叉学科。与金融学科的快速发展不同,金融伦理的发展较为缓慢,主要是因为存在两个误解。一是认为金融市场学主要是价值无涉的技术分析;二是认为金融体系的运行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与道德哲学无关。然而,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
首先,金融市场学并不是价值无涉的技术分析。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学是集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人类行为学于一体的学科,所有这些学科都被统治在“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第一原则之下,具体就是:个人总希望获得更多收益或避免更大损失,只要不违反法律,适当的诡计与欺骗是商业才能的本现,因此,金融市场学应当专注于产品收益与风险的核算和新产品的定价技术分析。但实现情况与此相反,是不论个人还是企业,都不是完全按照这种第一原则来参与市场的,人类行为学,组织行为学及行为金融学的发展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金融市场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道德风险问题更是具体问题的体现,这使得每个金融主体,不论代理人还是企业,都希望构建良好的声誉或美德,所以Dobson(1997)才说:金融市场学更是一门关于理性的美德哲学。
其次,仅仅依赖金融法律法规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行。诚然,金融法律法律法规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滞后性,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依据过往的问题和对未来预期发生的问题而制定的,当金融技术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法律法规的修改一般都费时耗力才能跟上,只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二是片面性,合法或合规的行为与合乎道德的行为不完全重叠,一些行为合法,但不合乎道德,比如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前期对次级贷款的无限扩大,销售人员对老年人推销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等。三是区域性,各地区或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依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比如我国的金融法规与西方发达国家就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不利于金融的国际化,但基本的金融伦理概念是一致的,比如公正,平等,诚信等。四是高成本,通过司法体系来解决金融争端的成本是不言而喻的,相对而言,伦理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成本则小得多,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