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消费税采取中央集权模式,现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建议中国应该借税改热潮,尽早优化消费税税权划分结构。
1.消费税税权过度集中于中央
虽然中国税权经历了分税制改革,将地方专享税的部分税权划归地方,但是消费税的三项权利始终掌握在中央手中,消费税的高度集权引起了部分学者的研究兴趣。洪小东认为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是合理的,万琼认为消费税更适合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俞明辉认为经过改革消费税担得起地方主体税种,杜珺楠认为短期来看消费税并不适合划归地方主体税,但是未来有一定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目前消费税税权集中式暴露出许多问题,分权应该是改革趋势。
从理论上分析,市场维护性财政联邦主义理论认为地方政府本身获取信息成本低,但是由于作为受托方和委托方的目标冲突,所以对社会总体而言,存在一定的效率流失。
图1显示集权程度较高时,基本没有代理成本,但是信息成本高昂;随着分权程度的增强,代理成本上升,信息成本下降。最优的税权划分程度应该是使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总和最小的Q点。最优点需要中央政府下放部分权利和权力以维持地方的积极性,给予地方空间发挥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同时,保留部分总体控制权以巩固中央权威和协商力。故为了控制总成本最小,中央需要分权。
再次,部分消费频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和季节性,统一性的税收政策不能完全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烟叶生产价格指数数据显示,第一、二季度贵州省位居榜首,指数为100;第三季度指数普遍提高,重庆市指数最高,为151.3,陕西位居第二,为114.2,其余共有7个省份指数过百;第四季度达到价格指数最高潮,11个省份及直辖市价格指数超百,价格指数最高的省份变成陕西省。数据显示不同省份不同季节烟叶价格指数不具备稳定性和固定性,故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不区分时间和地域,那么可能造成该项消费税在某段时间内抑制部分省份生产,对其他省份没有效果的情况。而且根据传统财政分权理论,无法发挥出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
2.征管授权程序非正式化
政府间税权划分、相关名词定义、执法程序都需要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由上至下推进税收法制化改革。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税税权法定方面欠缺很大,损害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益和制度的权威性,无形中增加税收成本。借鉴国际经验,税权划分的规则由宪法、法律等保证;并且应将相关的名词定义列于法典中,如印度尼西亚法律对奢侈品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3.消费税税权和事权不匹配
消费税纳税人享受的服务基本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收益却全部收归中央,明显存在事权和税权不匹配的问题。例如,成品油的污染造成地方环境恶化,但是相关的消费税收益却进入中央的口袋,事权和税权不匹配可能会使地方缺乏征税积极性。
4.缺少灵活调整机制
在中央集权模式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一律由中央决定、发布,充分保证了中央权威性,但是经常无法保证更新速度。乌克兰税制特点是实行较有弹性的税收政策,议会每年可能对消费税列表进行调整更新,以保证消费税职能始终有效,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学习借鉴乌克兰的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