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消费税税权划分,中国应结合理论分析并借鉴国际经验,寻求中国特色的消费税税权划分模式。
1.分设中央和地方消费税,部分分散税权
消费税能否划归地方税需要考量收入规模、职能偏差和收入差距这三个因素。首先,目前消费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小汽车、成品油、卷烟和酒,主要特点是固定性不强、税基窄,事实上并不具备地方税的特征;其次,如果地方税的收益完全归于地方,地方政府可能会为自身利益强化收入职能,忽视调节功能,降低甚至取消高污染等税目的税率;再次,完全分权在失去中央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可能加剧地方收入差距,综上原因,消费税不应该完全归属地方。又综合中央税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消费税不应该简单的由一方专享,也不应该将受益简单的按比例划分,理想的方式应该分为中央专享消费税和地方专享消费税。
对于中央专享消费税,中央拥有绝对的税收立法、征管和收益权,地方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定保质保量的征收并上交。对于地方专享消费税,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策略有目的地设定税目,实行中央核准制。中央需要设置专门的税目开征决议监督小组(下称决议小组),监督地方消费税征收情况并判断是否引起不良竞争等巨大负面效应,一旦产生全国性恶性影响,则该小组有权力废止该消费税税目。为避免决议小组虚设或者越权,应以法律文本的形式规定其职能范围及应用情形。上述划分方式满足“最佳职能配置”理论和“按受益原则分权”理论,“中央政府偏好误识理论”、“菜单理论”和分权理论为地方分权奠定理论基础,各国的实践也表明分权的可实施性,故本文认为地方应该有自主选择提供公共品的权利,对应地,也应该享有对商品或者行为征税的权利。
地方消费税可以主要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或者能耗大行为,极具地方特色且不会造成恶意“用脚投票”。其次,地方消费税作为地方专享税可以填补地方财政缺口,与最近热议的房产税共同承担地方财政收入主体,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虽然中国税改倡导减负,但是应该做到“有增有减”,绝非“一刀减”。再次,正如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为群所称:“严格意义上讲,由地方政府自己立法才叫地方税,但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地方人大独立立法还有困难。”消费税立法权的下发才能真正激发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的潜力,避免“纸上谈兵”。
2.加紧税权划分法制化、正规化建设
税权划分涉及多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相互配合,交叉协作,故需要法律文件规范各方行为,明确工作职能界限,避免重叠地带无人负责等现象的发生。中国需要正视法律在税权划分中的必要作用,推进国务院、国家税务局和财政部三方合作立法,从上到下抓紧法制化、正规化建设。
繁杂的法律程序可能会造成政策调整灵活性大打折扣,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完备的税法体系兼顾税收法定和政策调整灵活。税收法定不意味着每种征税行为都精细地在法典中列举,而且中国离高度税收法制阶段较远,不能一蹴而就;政策调整及时性也不等同于根据形势随时改变政策。
3.明确税权划分依据,匹配税权和事权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收支矛盾突出,缺少税权划分的原则,亟待建立税权和事权匹配的制度。为规范税权划分体系,政府应首先明确税收划分依据。各国实践中多以公共品受益范围原则和效率原则为主,兼用效率原则。中国应根据自身情况,重新调整税权划分局面。匹配事权和税权,可以提高地方资金的使用效率,既满足地方居民的生活物质文化需要,又不至于盈余过多,引起地方腐败现象。
4.地方政府定期召开消费税相关政策调整大会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和法国经验。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税收政策,分成比例等事项;法国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市镇间联合管理公共机构每年投票确定本级政府的税率。多方商讨,以年为单位,保证政策制定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