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法》实施后,社会意见认为对经营者团体规制的第8条第1款的内容太抽象,在对经营者团体的实际活动进行违法判断时存在操作困难、预测效果差的问题。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希望能从行政方面采取措施预防违法事件的发生。此外,在1977年修改《禁止垄断法》时,虽然对违法的价格卡特尔的设定了行政罚款,但是对单独的经营者而言处罚负担过大,有必要对违法形式做进一步的明确。因此,公正交易委员会在1979年8月公布了《关于经营者团体活动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分为三个部分,其核心是第二部分“经营者团体的实际活动与禁止垄断法”,这部分内容中将经营者团体实际活动中与《禁止垄断法》有关的10类行为具体划分为原则违法行为、有可能违法的行为和原则上不违法的行为。《指南》是以过去的经营者团体活动审决案例为中心表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运用方针,其本身虽不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指南》中对各行为类型的解释与其实际运用保持一致,《指南》中没有规定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违法。
在积累多年执法经验后,为适应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公正交易委员会在1995年废止了旧《指南》,并制定了新的经营者团体活动指南。新《指南》丰富了经营者团体的行为类型,充实调整了案例内容等,并于2006年、2009年和2010年做过修改。
现行《指南》对12类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者团体行为进行了分类,这12类行为包括:(1)限制价格行为(2)限制数量行为(3)限制顾客、销路等行为(4)限制设备及技术行为(5)限制进入市场等行为(6)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7)有关种类、品质、规格的行为(8)有关营业种类、内容、方法等的行为(9)信息活动(10)经营指导(11)共同经营(12)有关公共规制、行政规制的行为。
《指南》按照各类行为与《禁止垄断法》的关系划具体划分了三种判断行为违法性的标准:
1、原则违法的行为。
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总结以往审决中的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从违法行为内容判断该行为本身是限制或阻碍竞争的行为的,原则上违法禁止垄断法。例如:限制价格行为、限制数量行为、限制顾客或销路的行为、限制设备及技术的行为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违反第8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原则上违法。不管其行为的具体形态、手段及方法如何,也不能以为了合理的价格水平、为了确保商品及服务的质量、为了保证中标平均等作为正当化理由。
例如:在1980年某电缆制造业者团体事件中,该团体根据不同的电缆规格制作了统一价格表,要求成员单位涨价且不得以低于表中一定比例价格交易,同时为保证实效性还设立了保证金制度,对违反最低销售价格的经营者停止交易、没收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第8条第1款1的规定。
2、有违法可能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从其内容、方式等来看本身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但是,从该经营者团体的市场地位、行为的具体情况等来看,该行为有违法的可能,或者有可能是违法行为的附属行为或与违法行为有关联。
例如:在与商品、服务的种类、品质、规格等相关问题上,经营者团体存在为了实现生产、流通的合理化或提高消费者福利,设定有关规格标准化的自主标准,以及基于必要的环保、安全等社会公共目的,实行品质的自主规制、自主认证、认定等情况。这些行为多数不存在违反禁止垄断法的问题。但是,依据行为的内容、性质等,也会存在阻碍多样化商品及服务的开发、供给竞争的情况,从而可能违反第8条(3)、(4)、(5)的规定的问题。此外,即使采用了自主规制、自主认证认定的形式,如果该行为实质性地限制市场竞争的,则违反第8条第1款1的规定。
3、原则上不违法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本身原则上不违反禁止垄断法。
例如:经营者团体对国家、地方共同团体在法律、制度的内容及运用方面表明一般的要求或意见的,其行为本身不违反禁止垄断法。又如:中小企业团体普及有关经营的一般知识及训练技能的、应成员单位的要求,按照个别企业的经营状态给与经营指导的、制定成本计算的一般方法的行为原则上不违法。
《指南》虽然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经营者团体活动,但是从特殊行业的特殊性考虑,也有可能产生禁止垄断法上的特殊问题。因此,针对属于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团体活动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制定了相关指南,如《关于医师会活动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南》(1981年)、《关于建筑行业公共工程经营者团体活动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南》(1983年制定已废止)、《流通交易惯例指南》(1991年)、《关于公共投标经营者及经营者团体活动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南》(1994年)、《持资格者团体指南》(2001年)、《有关再利用的共同行为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南》(2001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