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农合联的实践概况
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下称农合联)是一种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组织体系。“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习近平在主政浙江时期亲自部署和推动的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总书记亲自点题和破题的“命题作文”。截至2018年底,浙江省已全面完成了省市县镇四级农合联组织构建工作,全省共创建各级农合联组织1057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1个,县级84个,乡镇级961个,共吸纳会员6.6万个,基本覆盖全省较规范的涉农主体。市县农合联农民合作基金和资产经营公司基本组建,向1.7万个农合联会员授信112亿元。目前,正通过打造“一体两翼”组织制度,将生产功能、供销功能、信用功能整合集聚,形成整体效应,让农合联的功能“实”起来,实实在在发挥为农服务的功能。
浙江“三位一体”农合联实践的首要特点就是把深化供销社改革融入到构建“三位一体”合作组织体系中,依托供销社系统组建农合联执行机构。也即,一方面,“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主要依托供销社的组织体系和资源体系,另一方面,供销社综合改革与农合联实践同步推进,紧密结合。这也是浙江省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最大特色。所谓“三位一体”,“体”就是农合联;而谁来运作“体”,浙江则旗帜鲜明地选择依托供销社组建农合联执行机构。浙江力图通过“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使供销社重举合作大旗,重回农民怀抱,真正走上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道路。另一方面,供销社有深厚的资源基础、广大的城乡服务网络和较为完善的为农服务组织体系,这些资源条件也是农合联开展为农服务的重要基础。
(二)农合联非盈利组织旨趣与供销社“去内卷化”
农合联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接受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管理。需要指出,国家将供销社纳入参公管理,除了应对供销社组织萎缩和不稳定的问题,还隐含加强对供销社管理,将供销社打造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的意图。但实际运作中,供销社一直都处在党委政府视野边缘,其“准行政性”功能与其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重合并具有可替代性,所以供销社的公益性没有发挥出来,非盈利特性也没有成为其首要旨趣。显然的是,供销社追求盈利性是其强烈的组织旨趣,而供销社良好经营状况和雄厚的资产是其承载党委政府为农服务期许的重要保障,也是其开展为农服务的重要条件。换言之,不具有良好组织资源条件的供销社没有太多的存在必要。因此,既从内部要求供销社的非营利性,又要求供销社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条件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的状态。农合联的意义就在于,将非盈利特性由农合联“承袭”,将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担任农合联负责人,同时允可供销社的盈利性,强调供销社改善资产状况,并把供销社定位为农合联执行委员会,执行农合联作出的各种为农服务的公益性决策。换言之,即在农合联的组织框架中,由农合联的非盈利性特性引导供销社的集体性资产,从而实现供销社更好地回归“三农”。
(三)农合联开放组织边界与供销社“去内卷化”
农合联具有开放组织边界特征,其社员不仅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包括农业企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各类营农主体。相比而言,供销社的成员结构比较单一,其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基本为各级供销社主任和一些下属经营组织精英。受限于供销社的行政化体系,很难从内部对供销社的成员结构进行改造从而实现民主管理。农合联的开放边界特征在于,其涵盖多类组织群落、机构和个人,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在农合联的多元化成员主体中,还呈现出圈层结构,供销社是这个圈层的首要核心成员,作为农合联的执委会而存在,也是农合联的资源来源和主要服务主体。其他一般核心成员指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自身影响力作用于与之有直接或间接交易的客体,推动组织发展的各类营农主体,但不一定是规模最大或者资源最丰富的主体。总之,农合联的开放组织边界特征,将多元主体纳入其中,形成多层平台的立体式复合型网络结构。通过将供销社纳入立体式复合型网络结构中,从外部实现供销社内部成员结构单一的问题。
(四)农合联多元治理结构与供销社“去内卷化”
农合联的开放组织边界带来其多元治理结构。就供销社而言,其是“社有资产”的控制者,但不是所有者。在“社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缺失,供销社又长期处在党委政府视野边缘的背景下,造成了“内部人控制”问题。长期以来,供销社在社有企业拥有股权,并享受分红,换言之,供销社既成为社有资产的所有者又是代理者。中央为了解决供销社“内部人”控制问题,提出政企分离,但效果甚微。显而易见,政企分离只切断了供销社对于社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干预,防止供销社社有资产流失,但也会导致供销社不作为的问题。
从理论层面看,真正解决供销社“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核心在于实现供销社的民主控制。农合联的多元治理结构意味着,通过结构关系复杂的治理结构,核心成员通过协调和影响各成员间的经济行为和社会关系实现相互之间及组织体系的治理,这种混合治理模式兼具市场型治理、关系型治理、科层型治理和合约型治理的等多种治理机制。这种混合治理虽然可能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但通过将供销社纳入复杂治理结构中,从外部实现对供销社“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有效治理。虽然这种治理路径很可能是次优选择,但应该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