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轼的从政经历来看,苏轼一生跌宕起伏,辗转多地,扎根民间,深刻体恤不同地区、不同时代老百姓的疾苦,逐步形成了 “为官重在理财,理财必先治税”的民本税收思想,并反映在他的多部作品和从政实践生涯中。
(一)苏轼民本税收思想形成的三个阶段
苏轼的民本税收思想历程初步划分为形成期、斗争期和成熟期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民本税收思想的形成期,主要阶段为1057年到1071年,即从进士及第到因与王安石政见不同被判杭州通判。这个阶段的苏轼,少年得志,进士及第,有着满腔的政治抱负。所以,虽然遭遇家庭变故,仍然踌躇满志,准备大展宏图。宋神宗把他当做未来国相来培养。嘉祐六年,苏轼应制策考试“入三等”。制策考试十年一度,由皇帝亲自主持,以三等为最。宋仁宗读了苏轼兄弟的制策,退而喜曰:“朕今日为子孙得两宰相矣。” 后四年,宋英宗打算召苏轼入翰林为知制诰。知制诰专门负责议定国家大政方针,是晋升宰相的必历职位。当时的宰相韩琦说:“轼之才,远大器也,他日自当为天下用。要在朝廷培养之,使天下之士莫不畏慕降伏,则人人无复异辞矣。今骤用之,则天下之士未必以为然,适足以累之也。”宋英宗接受了韩琦建议,安排苏轼入直史馆,让其熟史而知鉴,将来受大任。这段经历加之多年儒家学说浸润,以民为本的思想更加深入苏轼内心,这期间他写的大量国事策论就是例证。
第二阶段是民本税收思想的斗争期,主要阶段为1071年到1079年,即从被贬杭州通判到“乌台诗案”发生,这段时期苏轼在杭州任通判及在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知州,也是王安石推行新法的时期。针对王安石推行的新法,苏轼先后三次向皇帝上表反对。代表作是《思治论》、《上神宗皇帝书中》、《拟进士对御试策》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反对王安石变法的急躁冒进,认为应该“先定其规模而后从事”。二是反对王安石重复设置财税机构三司条例司,认为王安石新法是“与民争利”,必须撤掉其变法机构。撤销变法机构,就是从根本上取消王安石变法。三是反对王安石变法搞一刀切。苏轼认为,每一项改革措施,既要有总体规划,也应该对相关问题区别对待。比如对于王安石推行的免役法,最开始就是苏轼上书改革衙前役的,但苏轼反对一刀切,反对把过去和现实中一直免差役的女户、单丁户都列为免役的范围。特别是他到杭州、密州等地为官时,看见推行免役法后,冬季成年男子无事可做,影响社会治安时,他更加反对一刀切,提出政策制定要符合民情。四是反对王安石变法只注重政策制定,不注重过程监管。比如,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在立法旨意上是对的,但是没有考虑到当时大宋的实情,没有制定相应的过程监管措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没有减轻中小户负担,反而加重了税负,事与愿违。
这个时期的苏轼,一方面努力上书反对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一方面作为地方官员在执行朝廷政策的同时,尽可能地想办法纠正新法给老百姓带来的灾难。但他的“量入为出”的税收思想,与当时宰相王安石的“量出为入”执政思想有本质冲突,苏轼以民为本的税收思想在实践中处处受到挤压,直到“乌台诗案”发生,苏轼被奸人陷害,锒铛入狱。
第三阶段是民本税收思想的成熟期,主要形成阶段为1079年到1101年,即从“乌台诗案”发生到病故。嫡居黄州5年的苏轼,从“乌台诗案”中反省自己,也思考王安石的变法的成败原因,自身的税收思想也逐步走向成熟。他认识到全盘否定新法的赋税制度是不客观、不理性的,而赋税制度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须综合考虑到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实践中践行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实践。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坚持改革强国。在苏轼和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范镇等名家一样,都有一颗强国、报国的心胸和情怀,都有改革的决心、信心,都属于改革派。苏轼提出“荡涤振刷”,视为除旧,“卓然有所立”,视为布新。这和王安石提出的“改易更革天下之事”,以达到“中国安宁、蛮夷顺服”的目的,立意上是完全相同的。面对司马光要尽废新法,苏轼也主张改革而不是守旧,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之法可守不可变”,指责司马光“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厉害,参用所长”(《苏轼文集》卷二十七)。二是坚持以基层实践推动改革。比如,上任登州,便在《乞罢登莱榷盐状》提出取消政府垄断食盐经营的主张,“先罢登、莱两周榷盐,依旧令灶户卖与百姓,官收盐税”,得到皇帝和朝政的认可和批准。在杭州、惠州、儋州任职期间,苏轼也以一种超然的思维理财和治税,为百姓谋福利。他支持民众“要致富,先修路”,上书皇帝为民呼吁减免税,倡导和指导百姓发展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教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