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安排,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部署过渡期的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简政减税降负措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0号)部署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的各项准备工作,稳妥开展信息系统搭建,密切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迅速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培训辅导,确保落实新税法的各项资源配置及时到位,各项配套措施有效落地,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针对这次全民瞩目的惠及每一个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改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我国原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分类税制下,由于对不同来源的所得无法归集进行总所得征税,导致总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公平,未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
另一方面,我国原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在2011年调整的,7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收入增长,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支出也在逐年增长,现行免征额标准已经显得过低。要保证人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大势所趋。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们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并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
(二)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导思想
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但与以往几次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工资、薪金所得3%、10%和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如以前3%的税率只适用每月0—1500元的应税所得,修改后适用于0—3000元的应税所得。相应拓宽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级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