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深化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要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的作用,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过去由于政府对药品市场干预不当,出现了药价“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本次药品价格改革,政府放开了绝大部分药品定价,合理的药价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形成。同时政府要做好“放管服”工作,凡是药品市场能够合理形成价格都应该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高低。推进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解决不合理的药品价格问题,政府要为市场创造有利的环境同时加强宏观调控。一是提供优质的药品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的供求决定价格的高低,一般来说供给越多价格越低,反之越高。对于放开政府定价的药品,政府要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药品的供求关系,从而形成合理的药品交易价格。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工作,要从以前的药品定价、调价等具体工作向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规则转变,同时做好药品价格事中事后的监管。
2.健全药品价格市场形成机制
过去由于我国药品定价方法不合理、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价格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药品价格与市场价格扭曲的现象。因此,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要做好以下方面:一是在药品定价方法上实行分类定价,促进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创新药市场,实行鼓励政策使企业研发生产,价格可以自由定价或者通过价格协议来确保企业拥有较高的利润;在仿制药市场,对仿制药实行参考定价。由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差别较大,对于通过药物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原研药的80%定价,没有通过的药品按50%定价。二是完善新药审评审批制度。对于通过改变剂型、给药途径、使用剂量等手段的“伪新药”,通过制定严格的评价标准来形成合理的药品比价关系。三是建立我国药物经济学评价制度。价值是价格的基础,药品价值意识缺失,导致药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相背离。通过对药物进行经济学评价,能够确定药品价值的大小,综合考虑药品的成本和效果,从而选择合适的药物。药品经济性评价在澳大利亚和日本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两国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及维持合理的药品价格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理顺药品价格体系
理顺药品价格体系,最主要是形成合理的比价和差价体系。在药品比价方面,一是形成临床疗效相似互为替代品之间合理比价。不同品种实行统一的价格,其基础决定于相关药品的临床价值是否相同,在临床使用中是否可以替代。在价格管理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采取按组别定价、分类定价的方式,互为替代品的药品最终的支付价是一样的。二是完善药品差比价规则。重点做好对改变剂型、用药途径、种类包装等药品的监管,制定合理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完善药品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合理开发药品的不同类型。三是缩小专利药,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的差价。通过提高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达到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效果,减少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在药品差价方面,首先生产环节调整药品出厂价结构,加大企业的研发生产费用,减少销售推广费用,从而降低药品出厂价。其次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通过实施药品两票制政策,减少中间环节之间的层层代理费用。最后调整厂、批、零价格结构,提高出厂价在零售价中所占比例,压缩流通费用,遏制生产、批发企业共同参与终端促销。
4.完善药品价格检查监督体系
虽然大部分药品价格已经放开,通过市场机制来形成价格,市场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医药市场,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专业性极高,如果不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管很容易发生市场失灵现象。因此,政府在放开药品价格的同时,也要做好宏观监管工作。一是完善药品价格法律法规,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制定要药品价格法律法规,做到规范药价市场和执法有所依据,对于药品领域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要进行依法处罚,在竞争不充分的药品中要加大检查的力度。二是建立完善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引导药品价格信息透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药品价格交易信息平台,及时在网站上公布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采购价、零售价等,同时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三是强化药品价格社会监督。通过宣传药品价格举报信息平台,鼓励消费者、媒体、医疗行业协会参与药品价格的监督和举报工作,从而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好药品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