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纠纷之前,先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描述,以期更深入地理解两种权利。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权利主体不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的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机关法人除外)。而对于企业名称,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主体为: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中,“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包括非营利法人,也不包括机关法人。
其次,二者的权利范围不同。广义上商标权的权利可以分为商标专用权和禁止权两部分,且属于全国性的权利。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权是禁止他人侵害商标权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侵害商标专用权(法定的七种情形),以及在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禁止他人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范围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部分。积极权利是指权利人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为登记地的行政区域内,权利人若在该地域范围外再行设置营业场所,则需要另行登记。消极权利则是他人不得侵害企业名称权,一方面是在登记地的地域范围内不得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另一方面是若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构成对企业名称权人的不正当竞争时,企业名称权人有权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损失,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一般也限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地域范围。
最后,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根据《商标法》第8、12条,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还包括上述要素的组合以及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联系
首先,商标与企业名称在主体、权利范围、表现形式方面都有重合之处。其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用途相似,二者均用于在商品上进行标记,这是两种权利的使用容易产生冲突的关键原因。
同时,对企业名称、字号与商号的关系进行梳理。第一类观点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商人名称、商事名称、厂商名称等等是同一概念,是企业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持有此类观点的学者有张国健、董安生、张民安等等。第二类观点为,字号和商号都是名称中的一种,不是名称的全部,名称除字号和商号之外,还包括非商业主体法人的名称,如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社团法人等。笔者认为,商号与字号意义相同,为企业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实证法的角度来讲,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与商号之间关系的最高效力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中第7条将字号与商号的含义作相同处理,并认为字号(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构成要素,在没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做出不同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该条规定的效力。
综上所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所不同。实践中,不同主体之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形式都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但将其抽象出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企业名称权的使用行为侵害商标权以及商标权的使用行为侵害企业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