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解,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生产的资本和资料以及劳动产品都归劳动者所拥有和支配了,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才是自己人格性活动的最终体现,劳动者真正摆脱了对私有制资本和有产者的剥削与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的人格主体与价值主体、劳动价值的创造主体与劳动成果所有者主体实现了真正的结合,劳动者当家做了主人以后,社会主义劳动修复才具有真正意义和完全意义上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所以列宁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科学摆脱资产阶级的桎梏,摆脱资本的奴役,摆脱做卑污的资产阶级私利的奴隶地位。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这里的科学和科学原则就是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制度逻辑和内在必然规定性,就是对劳动者的劳动产品进行合理分配的科学原则,就是保护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科学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生产力发展没有达到应有水平,而且人们的劳动觉悟和劳动力使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性发挥也没有达到经典作家们设想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水平,人们的社会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是获取和分配物质生活资料的主要依据,还远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还远没有成为个体人性自觉的体现和人性价值的呈现,“因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所以社会中的任何人不占有劳动产品就不能占有财富。因此,如果他自己不劳动,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而且也是靠别人的劳动获得自己的文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出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与社会的。他给与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与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这种形式就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算。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他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就是不平等的权利。”“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社会各个成员之间虽然基本的权利理性上讲应该是平等一致的,但是,由于各个成员之间的体力和脑力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劳动者本身的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的差异也不可避免,各个成员之间的思想觉悟和精神状态的差别也不可避免,因而事实上的权利上的不平等才是现实中的不可避免的,这时的“资产阶级的权利的狭隘眼界”和“这些弊病”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了以后,“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