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农村牧区信用担保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农牧户产权融资提供保证
农村牧区信用担保是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农牧民信用意识和优化农村牧区信用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在农村牧区缺少信用担保是农牧民等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需求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的主要原因。建立完善农村牧区信用担保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要建立农牧户征信评价体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农牧户、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等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农牧户的信用记录和资产债务情况,以最公平的办法为他们计算出信用分数。确定农村牧区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再建立信用档案,随时观察行为并定期评定信用等级,以防信贷风险的发生。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完善征信评价体系,以此来增强农牧民的诚信意识。
其次是健全农村牧区长期信用体系建设。多渠道汇集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降低金融机构对于农牧户的风险定价,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加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将评定结果运用到金融业务,有效提高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金融机构通过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减少农村牧区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引导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农牧业,探索各种抵押担保方式,以此扩大农村牧区抵押担保贷款的规模。近年来,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逐渐拥有了使用、流转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等金融功能。农村牧区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土地草牧场流转权、宅基地、林权、活畜抵押贷款。并建立土地草牧场流转权、宅基地使用权评估机构,政府成立交易中心,设立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流转提供配套服务。
再次是创新发展农牧业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发展农牧业保险体系,继续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建立重大灾害风险基金,逐步形成农牧业重大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开发“信贷+保险”、“保险+期货”等新产品;探索建立农牧业再保险体系,解决好农牧业贷款风险补偿问题。农牧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比如:日本在农村金融方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由农林水产省进行指导和推进,有效保证政府资源投入和政策到位。国家在农牧业金融立法方面可应研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在制定包括农牧业金融法、农牧业信用保证法、农牧业保险法等法律基础上强化确保农牧业信用保证体系运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等法律法规。
(二)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引导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在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角色地位,政策性金融利用资金融通功能为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急需资金的行业提供资金,并根据要求对金融资源进行选择性的投放。非政策性金融应该协助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应侧重扶持种养大户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开放农村牧区金融市场,鼓励更多的商业银行进入农村牧区市场,并在县域设立机构网点,要提高农村牧区金融网点覆盖率,切实解决农村牧区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