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我国内部审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制度方面
1.内部审计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完善[9]。现存有关指导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有《审计法》与《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涉及的指导范围十分有限,导致部分内部审计案例无法可循[10]。即使内部审计顺利进行,其结果的落实过程也会存在障碍。如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延期解决或者不解决,组织应当依据何种法律法规处理仍然有待商榷。
2.单位组织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
部分组织的管理者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存在误区。他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内部审计就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内部审计工作可以由普通的会计人员完成。于是,他们或从组织内部的财会部门抽调一批会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从外面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审计,然而实际效果与预期大相径庭。普通的财会人员往往没有系统地学习过内部审计知识,对于内部审计的相关政策准则也不甚了解;而注册会计师虽然熟悉外部审计的业务,但由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和审计目标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外部审计的经验不适用于内部审计。由于组织领导者对内部审计的误区,致使他们往往难以从国家的层面来治理内部审计。
3.内部审计所属部门不明确,难以达到内审目标
大多数组织的内审工作是由财会部门直接管辖。财会部门往往更关注与已发生经济业务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对问题的反映往往只停留在数据层面,难以达到反映组织内部管理的高度。而内部审计是对组织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其目标是通过发现组织的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改善管理,实现组织的目标。由此可见,内部审计部门与财会部门的业务性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二)业务水平方面
1.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有限
组织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水平有所不同,对审计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有所差异,其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且内部审计人员往往局限于审计工作,与组织其他部门的工作脱节,难以从战略层面把控整个组织的管理工作。
2.组织内部审计资源有限
组织内部审计资源本就有限[11],而一些内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太注重审计资源的利用效率,过分关注小问题,忽视了重大的风险隐患,本末倒置。在内审资源一定的情况下,细枝末节的小问题占用了较多的审计资源,导致在审计重大事项时缺乏审计资源,内审人员在缺乏审计资源时工作起来就会有所限制,无法顺利开展审计工作。
3.单位组织存在排斥审计机关指导内部审计的情况
部分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其单位负责人为逃避责任,会授意内审人员在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时将问题掩盖,而内审人员往往会迫于压力,违反原则,提供一份不真实的内审报告。如果审计机关对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干预,要求出具内审报告,那么审计机关遣派的专业审计人员很容易会发现组织存在的问题。于是,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掩盖问题,逃避责任,单位组织负责人很排斥审计机关参与组织内部审计的指导。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对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指导的行政机关,在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的设立基础是《审计法》,它行使权利的效力由国家法律保证。其掌握着最新的国家政策动态,具有审计资源丰富,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强等优势,恰好可以弥补内部审计资源不足,内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等内部审计的薄弱项。换言之在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地位的国家审计机关可对内部审计裨补缺漏,帮助完善内部审计的不足。且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统一体系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内部审计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才能将习总书记的指导思想付诸实践,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国家审计机关需要指导内部审计的因果关系见图1。